有较好的通行条件,对转运站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不产生明显的影响。同时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地点应有较好的供电、供水、排水、排污等条件以确保垃圾转运站的正常作业和降低其建设投资。
4.2.2服务区域内的垃圾排出量不是常数,所以应按高产月份的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值作为确定转运站规模的依据。当没有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时,按提出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δ及q值来源于《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91。调查发现,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产量的高峰特性趋于不明显,上海地区的峰值1.13,考虑到本标准的广泛性和适应性,将峰值系数变化范围扩大。
4.2.3小型转运站一般采用人力车或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服务半径不宜太大。一般情况下,运距超过20km时,选用大型垃圾车转运比中小型垃圾车运输经济,因此宜建设大、中型转运站,以降低吨投资及吨运行费用。
转运站用地面积标准比原标准有所提高,主要是目前绿化率提高了,另外需考虑垃圾分类收集后的分类转运问题,要预留出放置分类转运箱或车的用地。4.2.4本条阐明了转运站的环境保护要求。
4.2.5建立称重计量系统为环卫作业走向市场,转运站实现企业管理,掌握服务区内垃圾产出量的变化规律和增长趋势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监控系统的建立对于大型转运站的自动化操作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4.3垃圾、粪便码头
4.3.1本条款叙述了环卫码头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4.3.2根据主要水运地区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岸线长度略微下调。4.3.3根据主要水运地区的实际使用情况,对配备陆地面积略微下调。
4.4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4.4.1为加强对水面垃圾的管理,本条款明确将水域保洁作为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并提供河道机械清扫的配置方案,湖泊的水面保洁可根据清扫的线路参考执行。4.4.2~4.4.3根据现有环卫水上运输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船队的岸线和陆上用地面积。
4.4.4根据现有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水上管理站的岸线和陆上用地面积。
4.5垃圾处理设施
4.5.1处理厂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的原则,规定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政策和措施,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处置技术及设备。
4.5.2本条规定了垃圾卫生填埋场的一般要求。
在场址选择时就应考虑卫生填埋场场地防渗,应尽量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能符合天然防渗条件的场址。天然防渗指所选的卫生填埋场场地土层渗透系数和厚度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防渗要求。当天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达不到技术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工程措施,如铺设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等人工防渗材料等,以防止渗滤液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由于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主要是由于降水和周围汇水进入填埋场垃圾堆体浸润而产生的,因此在设计时首先将场区周围汇水通过截洪沟单独排除,并通过有效覆盖增加径流量,尽量减少雨水渗入填埋场,同时场底地下水或裂隙水应导出,以免对防渗层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地下水侵入垃圾堆体。场内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后,大大减少了运行过程中的渗滤液产生量,但仍会产生部分渗滤液,其污染物含量高、毒性大,必须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渗滤液可通过设置在场底防渗层之上的渗滤液收集系统收集,其处理应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不具备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条件时,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垃圾填埋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它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国内外由于填埋气体的聚集和迁移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杜绝安全隐患。另外,填埋气体的热值很高,对其收集、储存、净化后可利用来发电、提供燃气、供热等,可取得一定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由于垃圾填埋场易滋生蚊、蝇、鼠等,并且会产生尘土、发散臭气,尤其在夏天情况会更严重,为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需采取喷洒药物、覆土、设置防护区等措施。填埋场的使用年限应大于10年,以便发挥其投资的规模效应。为了减少初期投资,根据实际情况填埋库区工程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填埋场终场到最终稳定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据有关资料显示须长达30年以上,在此期间仍有渗滤液和填埋气产生,垃圾堆体不断沉降,因此稳定前不宜开发利用,稳定后可开发用作绿地、高尔夫球场等,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卫生填埋场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既能降低环境污染、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又能减少工程建设投资。
卫生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及数量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卫专业规划的要求,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垃圾产生量等进行规划和建设,避免建设小而分散的填埋场,以减少污染点。另外,卫生填埋场建设规模的日处理规模和总容量应有机结合,以免造成建设投资的浪费。
4.5.3本条规定了垃圾焚烧厂的一般要求。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当垃圾热值小于5000kJ/kg时掺煤量应不大于燃烧垃圾重量的20%,当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时,不应采用掺混煤燃烧方式。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热值越来越高,同时通过分类收集等措施可大大提高进炉垃圾热值使之达到5000kJ/kg以上,这样无需采用掺煤燃烧方式。另外垃圾焚烧厂投资高、占地少,因此适合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我国现阶段采用的焚烧技术、设备,一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单台处理规模为150~500t/d;一是国内研制的小型焚烧设备,处理规模大多为1OOt/d左右。目前国外应用的具有代表性的焚烧炉型有炉排型焚烧炉、流化床焚烧炉和回转窑焚烧炉,其中我国引进的全部为炉排型焚烧炉,根据运行经验及我国现阶段的技术政策,确定优先选用炉排型焚烧炉。另外,目前国内研制的焚烧炉大多处理规模小、技术水平低,有些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二次污染问题,对在运行的但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焚烧炉应进行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应予以关停,新建的禁止使用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焚烧炉。焚烧炉服务期主要根据主体设备的使用寿命确定。
利用余热发电,焚烧厂正常运行时,电力需上网,故应考虑高压电的上网方便。考虑到蒸汽管网及热水管网输送的可能性与经济性,一般利用余热供热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应靠近热力用户。
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烟气、污水、炉渣、飞灰中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多种有害成分,另外臭气和噪声也将影响周围环境,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进行治理。
4.5.4本条规定了垃圾堆肥厂的一般要求。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的要求,城市垃圾堆肥技术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城市垃圾。
城市垃圾处理应遵循“减量、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垃圾的治理走综合治理的道路,应尽可能对城市垃圾中的有用物资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对城市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进行堆肥处理,对城市垃圾中的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最后是对无实际利用价值及不宜采用其他方法处理的城市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另外,垃圾在堆肥前及堆肥后必需通过破碎、分选等处理工序,去除塑料、金属、陶瓷、玻璃、石块等非堆肥物质,这些非堆肥物质须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因此为达到综合治理、经济合理的目的,堆肥厂的建设选址应与垃圾填埋或焚烧通盘考虑。
一方面分类收集是城市垃圾实现“减量、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基础,另一方面经分类收集后的有机垃圾进行堆肥,提高了堆肥原料中有机物质含量,减少了非堆肥物质的量,有利于提高堆肥温度、提高堆肥产品的品质、简化处理工序。堆肥产品要出售、农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堆肥厂应遵循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
4.6其他垃圾处理厂
4.6.1建立分拣设施是现有物资回收系统之外的资源化有效措施。
4.6.2易腐垃圾的就地处理,是源头减量的措施之一,由于其成本较高,一般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或场所使用。
4.6.3随着城市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大件垃圾产生,如旧家具、旧电器等,必须对这些垃圾进行妥善处理。目前国内尚未有城市建立大件垃圾处理厂,但有些城市如上海正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4.6.4虽然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量不多,但随意丢弃产生的危害却很大,因此本条强调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
4.6.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大多为泥土、渣石等,它的排放具有一次性排放量较大的特点,并且有些可作为回填土加以利用,因此可设置渣土储运场作为渣土临时储存和周转场所。同时由于渣土性质和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不同,基本为无害的,应单独处置。4.6.6本条款说明对特种垃圾的处理,由于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其占地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7贮粪池
4.7.1、4.7.2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的日益完善,大多数城市已逐步淘汰贮粪池。但在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城市,贮粪池仍将存在一段时期。由于贮粪池会散发臭气,渗漏造成水体污染,因此应建造在偏僻的郊区,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4.7.3强调了粪便处理应纳入城市污水统一处理过程。4.7.4根据已建的粪便处理厂确定其用地面积。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是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位置由环卫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考虑,其建设应根据市场的需要,采用多元化投资方式。
5.2.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位置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既要考虑作业方便,又要不影响周围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提出的要求计算,环卫车辆拥有量是2.5台/万人(以5t车计)。
5.2.3大型车辆是指大于4t的机动车辆,各地停车场实际用地面积差别较大,考虑到环境卫生设施的绿化要求,占地面积取较高值。
5.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3.1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在作业服务市场化的条件下,该设施可由企业自建,但位置由总体规划确定。
5.3.2本条款规定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数量和面积的计算指标,并提出该设施可与垃圾房、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合建。
5.4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供水器的位置既要方便取水,又不要设在交通繁忙的主干道。5.4.2给机动车辆供水,适当放宽了供水器设置间距。
5.5车辆清洗站
5.5.1城市车辆清洗站既要方便进城车辆的清洗又要不影响城市的交通,因此选址非常重要。
5.5.2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宜与其他设施合并设置。
5.5.3为了保证城市中运行车辆的清洁,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有条件的可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对外营业。
5.5.4清洗站的洗涤水含有大量油污和泥砂,直接排放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大,而排入下水道须经预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下水管道的水质标准,否则易造成下水道堵塞。另外从节约水资源的角度考虑,提倡不用水或用循环水冲洗。
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6.0.3居民住宅区内可采用较小吨位的机动车,某些特殊地段的通道不能满足环卫机动车辆通行,必须事先征得环卫部门的同意。生活垃圾转运站适用车辆的下限根据具体工艺放宽到5t。
6.0.5增加特殊地段需采用非机动车时的通道宽度。6.0.6对机动车回车场地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