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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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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05

条文说明

前言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经建设部2005年2月5日以建设部第310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

本标准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参编单位是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西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沈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为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1总则

1.0.1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境卫生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化运营管理。

1.0.2为了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将适用范围从668个设市城市扩大到约17000个城镇(包括建制镇)。

1.0.3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与总体规划相协调。

1.0.4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1.0.5明确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1.0.6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

2.0.1~2.0.2环境卫生管辖领域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商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都归属于城市生活垃圾。

2.0.3规定了分类收集与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2.0.4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2.0.5本条规定了随着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健全,粪便应逐步纳入污水处理系统。2.0.6本条款明确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分工负责。

一、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设施,原则上由各自单位负责;

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原则上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包括居住区、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原则上由开发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公园、旅游、娱乐、体育、文化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原则上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原则上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水域沿岸单位、各类船舶等的环境卫生设施,原则上由沿岸单位、船舶所有者负责;七、医院、屠宰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负责设置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的密闭容器,单独存放特种垃圾。

2.0.7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一般规定

3.1.1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

3.2垃圾收集点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根据这一原则,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配置要符合分类收集要求,在过渡阶段,也要考虑收集设施设置的可持续性。

3.2.2我国有8个城市开展了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由于收集的方式和综合利用方式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分类模式,各地应当在国家分类收集的统一规定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分类收集实施办法。

3.2.3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有明显标识是为了便于投放和清运。

3.2.4本条文强调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要配合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运,以及收集容器的方便性和美观性。

3.2.5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便垃圾的收集和投放,同时也要避免垃圾收集点面积过大,根据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生活习性等采取具体的垃圾收集点形式,此外,收集容器要适应分类收集要求,容器间设置排水设施是为了排冲洗水。3.2.6本条文强调了有害垃圾由于潜在的污染性较严重,应单独收集。

3.2.7生活垃圾成分比例是由生活习惯、生活质量等因素确定,此外再根据人口数量、收集频率等确定存放容器的容量。

3.3公共厕所

3.3.1公共厕所属于环卫设施的一个重要种类,它的设计要体现以人为中心,最大程度地满足人的使用要求。建筑造型应尽可能注意美观,在建筑风格方面与周围环境功能协调。

3.3.2在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旧城区住宅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广场和交通道路的规划中应落实公共厕所建设项目。在火车站、地铁站、轻轨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停车场(库)、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场、集贸市场等群众集散场所,除了在内部应建厕所外,在附近还需要规划建设公共厕所,以便于行人使用。

3.3.3在现有的各种相关规范、规定、标准中,对城市公厕的设置要求一般有三种指标:以人口作基数选取的指标、以用地规模作基数选取的指标,以公厕的设置间距选取的指标,本条款采用用地规模作基数的密度指标和设置间距指标。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一般可按用地规模采用密度指标和设置间距指标相结合进行公共厕所布置。其他用地如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等,可结合周围的用地类别综合考虑,或按道路类型沿路按间距设置公共厕所,表3.3.3注释内容给出了这类用地设置公共厕所的参考意见。

3.3.4公共厕所的建造要充分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若处理得当,会增加整体的立体效果。

一般情况下,将公共厕所布置在地块纵深处不便于人员使用,而应考虑以行人方便的地点设置。

鼓励结合公共建筑将公厕建为附属式,比较经济又便于管理。鼓励社会公厕对外开放,以减少公共厕所设置数量。

在现代文明城市里,公共设施的设置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士的使用需求,公共厕所除通道和外部设施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外,内部也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3.5公共厕所设置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景观环境要求及使用对象,景观环境要求高或使用对象以旅游者为主的厕所应选择较高标准的厕所。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及旅游区很多公共厕所已超过一类标准,满足了不同群体的需要,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已不是最高标准,根据景观环境要求及服务对象可以选择超过一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3.3.6尽管各个城市的排水体制不尽相同,但无论是雨、污分流体制,还是雨污合流体制,不允许公厕污水不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城市市政雨水管道是最起码的要求。雨、污合流体制的城市,公厕污水应根据污水厂的设置与否以及建厂时间考虑通过化粪池等局部污水处理设施后再排人城市市政管网内;而雨、污分流体制的城市,公厕污水无论经过局部处理设施与否,都应将公厕污水排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中。

3.4化粪池

3.4.1本条为粪便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提供依据。将粪便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总体思路。

3.4.2化粪池位置要求,主要从其本身的运行、管理,以及对相关设施的协调,对环境和人员活动的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影响、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诸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

3.4.3化粪池进出口做污水窨井,是为了便于疏通。

在化粪池设计中,其顶板汽车荷载应按10级载重汽车最不利的情况计算。

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是为了防止下水道雨水倒灌入化粪池而影响化粪池出水口出水。

3.4.4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3.5废物箱

3.5.1废物箱设置主要为解决流动人员的少量废弃物,设在路旁便于丢弃,同样由于设在路旁,其造型美观、风格与周围环境协调就很重要。

3.5.2公共场所的废物箱,由于其接纳的垃圾的成分不同于居民生活垃圾,因而其分类方式也不同于居住区的分类方式,应根据所在场所的流动人员的活动特征,有针对性地设置分类收集桶,并有明显易懂的标志。

3.5.3废物箱的原有设置间距主要出于方便人随时丢弃垃圾,间距较小,影响景观,随着市民行为规范的提高,除旅游景点、步行街、交通站、体育场(馆)等人流集散场所的废物箱设置间距可较小外,其余道路应放宽间距。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垃圾收集站

4.1.1垃圾收集站主要指采用人力、非机动车、电瓶车进行收集,通过机动车运出的垃圾收集设施。收集站作为一种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在建造时需要一定的场地条件。在新建、扩建或改扩建居住区时,可通过编制居住区详细规划,为落实收集站的建造创造条件;旧城区居住区有条件时亦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并且收集站的建设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建设,才能确保收集站与住宅同时使用。

4.1.2可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在收集站内设置或不设置压缩装置,为提高垃圾收运效率应尽可能采用压缩装置。压缩装置宜采用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本条规定了每座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及规模确定。原则上居住区内收集站的设置数量按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大于0.5km,或者按收集站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0.8km来确定,但也可按不跨越行政区域(街道)、不跨越交通主干道及河道等形成的自然区域并结合该区域内垃圾日排出量来确定。

4.1.4本条提出了收集站的设备数量根据收集站收集的垃圾量及收集站专用垃圾容器垃圾装载量确定,并且设备数量不同需要不同的建筑面积。按照设置一台压缩机及一只专用垃圾箱,并考虑放置分类收集容器,提出收集站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m2。4.1.5收集站是城市居民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布置不仅影响收集站的运营和作业安全,而且影响居住小区交通与环境,应合理布局。另外收集站与居民住房及公共建筑物距离较近,其建筑物设计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且由于收集站作业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及臭气,应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4.1.6设专用供水和排水管路可减少收集站的运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2垃圾转运站

4.2.1垃圾转运站主要指采用机动车进行收集,通过大中型机动车运出的垃圾转运设施。垃圾转运站运转时有大量垃圾收集车及大型垃圾转运车进出,故垃圾转运站所在地道路应宽敞、车流量均衡,与城市交通干道连接简洁等,使垃圾收集车及转运车的运营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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