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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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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废物箱

3.5.1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3.5.2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3.5.3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垃圾收集站

4.1.1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垃圾转运站

4.2.1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4.2.2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2.3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型转运站每2~3km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

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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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3垃圾、粪便码头

4.3.1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3.2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4.3.2确定。

4.3.3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2配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4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4.4.1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25k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1艘清扫船。4.4.2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4.4.3水上专业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10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4.4.4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应为120~150m,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1200m2。

4.5垃圾处理设施

4.5.1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运输费用。

2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3各类垃圾处理厂内外应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内绿化率不应大于30%。4.5.2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有关规定。

2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圾处理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5.3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2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回收利用。

3当焚烧厂采用余热发电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采用余热供热时,应靠近热力用户。

4.5.4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艺相结合,以便实现综合处理。3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4堆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4.6其他垃圾处理厂

4.6.1可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资源化利用。4.6.2根据地区条件,可在住宅区或宾馆、饭店、食堂等配置易腐垃圾生化处理机,减少后续处理量。

4.6.3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据区域性总体规划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4.6.4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收集后进行安全处置。

4.6.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有计划地建设。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2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储运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拦围挡,并有防尘、灭蝇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其他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厂或特种垃圾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技术确定。

4.7贮粪池

4.7.1贮粪池应建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4.7.2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4.7.3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化粪池粪便可设置粪便处理厂或通过粪便预处理厂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厂。

4.7.4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应按表4.7.4规定计算: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3.4.2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3.4.3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化粪池的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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