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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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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tandardforsettingoftownenvironmental

sanitationfacilities

CJJ27-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2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为了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调整,强化了规划的作用,提出管理与作业分离的要求;2.增加了分类的概念,减少了垃圾管道内容;3.增加了分类收集内容,对一些量化指标做一定的修改;4.增加了垃圾收集站、焚烧厂、堆肥厂、其他垃圾处理厂内容,减少了进城车辆清洗站内容,对工程设施的用地指标、规模等做了调整;5.增加了水域保洁内容,减少于环境卫生车辆修造厂内容;6.删除整个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章节。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益秦峰吴冰思冯蒂吴文伟冯其林张范张艳罗毅昝文安朱炳诚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一般规定

3.1.1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垃圾收集点

3.2.1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3.2.2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3.2.4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公共厕所

3.3.1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3.3.2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3.3.

3.3.4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O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Om的绿化带。

4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6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8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

3.3.6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

3.4化粪池

3.4.1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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