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
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1]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
1 / 2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目标。根据我省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监管体制差异,在不同高危行业分三年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全省煤矿、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危险化学品、电力、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2年底,非煤矿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