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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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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40%时,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在下月起个月平均扣回。

(2)保修金按5%扣留,从第一个月开始按各月结算工程款的10%扣留,扣完为止。

(3)工程提前1天奖励10000元,推迟1天罚款20000元。

(4)合同规定,当物价比签订合同时上涨≥5%时,依当月应结价款的实际上涨幅度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0.15A/A0+0.60B/B0+0.25)

其中0.15为人工费在合同总价中的比重,0.60为材料费在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单项上涨小于5%者不予调整,其他情况均不予调整。 2.工程如期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

(1)4月份赶上雨期施工,由于采取防雨措施,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2万元;中途机械发生故障检修,延误工期1天,费用损失1万元。

(2)5月份由于公网连续停电2天,造成停工,使施工单位损失3万元。 (3)6月份由于业主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返工费损失5万元,并损失工期2天,且又停工待图15天,窝工损失6万元。

(4)为赶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赶工措施费5万元,使工程不仅未拖延,反而比合同工期提前10天完成。

(5)假定以上损失工期均在关键路线上,索赔费用可在当月付款中结清。 3.该工程实际完成产值见表7-2(各索赔费用不包括在内)。各月实际造价指数见表7-3。

表7-2 实际完成产值表

表7-3各月造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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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多少?费用多少?

2.该工程预付款为多少?起扣点为多少?保修金数额为多少? 3.每月实际应结算工程款为多少? 答案:

1.(1)工期索赔计算:

1)机械故障检修1天,属承包商原因,工期不予补偿。 2)公网停电2天,属业主的风险责任,应予补偿。

3)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时间2天和停工歹徒15天,均属于业主的责任,应予补偿。

4)承包商机械检修2天,属承包商原因,不予补偿。 故承包商可索赔工期:2天+2天+15天=19天 (2)费用索赔计算:

1)防雨损失费2万元,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不予补偿。 2)公网停电损失3万元,属合同约定的应有业主承担的风险,应予补偿。 3)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损失5万元,停工待图损失6万元,属于业主的责任,应予补偿。

4)承包商自身的机械修理费1万元,属于承包商原因,不予补偿。 5)承包商赶工期导致的赶工措施费5万元,属于承包商原因,不予补偿。 故可索赔费用为3万元+5万元+6万元=14万元、

2.(1) 该工程预付款为6000万元*20%=1200万元 起扣点为6000万元*40%=2400万元 保修金为6000万元*5%=300万元 (2)每月实际付款: 2月份:实际完成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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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1000万元*0.9=900万元 累计1200万元+900万元=2100万元 3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万元*0.9=1080万元 累计2100万元+1080万元=3180万元 4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0.1-1200万元*0.1)=820万元

5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材料上(140-130)/130*100%=7.69%>5%,应调整价款。

调整后价款为1200万元*(10.15+0.6*(140/130)+0.25)=1200万元*1.046=1255万元

实付:1255万元—300万元+3万元=948万元

6月份:实际完成800万元

人工上涨:(120-110)/110 *100%=9.09%>5%

调整后价款:800万元*(0.15*120/110+0.6+0.25)=810.91万元 实付:810.91万元—300万元—11万元=521.91万元 7月份:实际完成600万元

工期提前奖励:(10+19)*1万元=29万元 实付:600万元-300万元+29万元=329万元

7.8 案 例 八

背景:

某项目属于高科技产品制造项工程,全生命周期及生产周期短,对项目的建设周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业主采用了“快速跟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又称平行发包模式。配合平行发包模式,在合同中包含了支付预付款占合同总价40%~60%的条款,初始施工进展神速,达到预期设想。但随着合同价格问题等风险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整体工程出现了执行难、索赔多的局面。

同时,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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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上涨40%)、工程行业招投标全面推行新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等原因,使该工程合同索赔矛盾更加突出。

工程主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经邀请招标、价格谈判,于2003年9月15日签订,单价包死合同,工程量依实计算,工程总量暂定2500吨,并有下列条款“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包死(无论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当期钢板材料(主材)市场销售价为3700元/吨,此后伴随工程进度,钢板材价格大幅上涨:至2003年12月底,期间完成工程量25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200元/吨;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完成工程量20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700元/吨。施工承包商于2004年3月底以“市场原材料价格猛涨(即通货膨胀),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为由,向业主提出书面合同变更及索赔:要求变更“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条款,同时要求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工程单项造价补偿价差=4700-3700=1000元/吨。与此同时,施工现场全面停工。

问题:

作为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该如何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呢? 答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 (1)施工方意见

作为具有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施工方认为当前签订的该国内工程合同,虽然在很多方面与国际接轨,但存在着以下情况:

1)即使与国内工程标准合同相比,本合同约定条文亦过于简单,省略了较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经济变更、纠纷方面。

2)单价包死合同本身就是风险最大的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和工程惯例,一般都需要事先约定风险程度,如工程总价的正负3~5%范围之内(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超出部分双方另行约定。在国内,称为包干系数。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已经为业主承担了部分风险,但业主想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类似“生死”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时违背了合同双方权利对等、风险共担原则。

4)合同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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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价差是需要调整的。

(2)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意见

1)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时间上涨40%),对这种情况虽有所考虑,但上涨幅度过猛超出合同双方预期,是极特殊情况,客观上造成合同双方共同违约。

2)由于以往工程工期均较短,在1年之内,并且以往材料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小,再加之本合同延续了以往工程的合同文本,而以往工程的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出现问题,因此,以往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当前特定的情况下成了大问题。与时俱进是非常必要的。

3)实行通用、标准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4)大多数业主均有“把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的倾向,实际证明这样做,只会引起施工方的敌意,破坏双方合作的诚意,得到的将会是两败俱伤: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项目全面停工,项目整体失败,业主血本无归,业主将承担100%的风险。两相比较,业主损失更大。 (3)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意见

1)工程合同管理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业主是合同双方中的弱者,施工方是合同双方的强者,合同保护弱者,但决不是偏袒弱者。对于业主来说,签订一份严谨、规范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这才是真正的“做甲方不做上帝”的心态。

2)对于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来说,既负责合同的签订又负责合同的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管理也应该是“预防为主、群策群力”,而尽量避免“事后验尸”。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作为施工过程审计而没有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起草等事宜,事后弥补往往力所难及。

3)根据该合同的实际情况,对于合同中甲乙双方均未明确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索赔受理及决策

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在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后,同意受理施工方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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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40%时,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在下月起个月平均扣回。(2)保修金按5%扣留,从第一个月开始按各月结算工程款的10%扣留,扣完为止。(3)工程提前1天奖励10000元,推迟1天罚款20000元。(4)合同规定,当物价比签订合同时上涨≥5%时,依当月应结价款的实际上涨幅度按如下公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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