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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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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04]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

干规定》(修订本)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原《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川建厅 [2001]126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颁发实施三年多来,在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最近,我们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最新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大量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若干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修订本)

二○○四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规范 通知

抄送: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

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6月2日印

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修订本)

1 总 则

1.1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1.3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4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5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

2.1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 2.2.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

2.2.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 2.2.3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

2.3.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 2.3.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较差地段布置检测点;

2.3.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

2.3.4 应在基础荷载较大或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 2.3.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及业主共同确定。

2.4 根据2.2及2.3的要求拟订检测方案,制定检测计划。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下表划分: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设计等级 建筑和地基类型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甲级 乙级 丙级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2.7.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 2.7.2 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2.7.3 工程及场地地质概况;

2.7.4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 2.7.5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 2.7.6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 2.7.7 检测结果及结论;

2.7.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川建发[2004]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修订本)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原《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川建厅[2001]126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颁发实施三年多来,在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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