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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讲义(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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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

一、 申诉和控告

(一)概念:遭受国家机关违法或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二)种类

(1) 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2) 信访

(3) 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4) 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5) 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三、 行政赔偿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一)概念: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 行政复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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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性

(2) 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3) 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三、 行政复议的特征 (1) 处理争议:行政争议

(2) 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附带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 审查方式:书面,必要时听证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 (2)依据合法 (3)程序合法 二、 公正原则

(1)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定性、条款 (3)正当合理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三、 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信息公开 四、 及时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严格遵守法定期限

(2)行政复议机关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期限 五、 便民原则

(1)有关行政复议规定应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

(2)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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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一、 一级复议制度

(一) 概念: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 理由:(1)尽快解决(2)司法最终解决 (三) 内容

(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权

(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

(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复议制度的例外 (四) 意义

(1)有利于树立行政公正的社会形象,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错 (2)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便利行政救济途径 二、 书面复议制度

(一)概念: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二)理由:(1)提高效率(2)行政复议实质为二审,合理可行(3)比较属性,查清真相 (三)内容

(1)行政复议机主要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进一步了解的,可要求复议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 (2)行政复议机关可召集当事人了解情况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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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义: (1)提高效率

(2)减轻当事人对抗情绪,利于解决

·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一节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

一、 行政复议范围概述 二、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 (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 (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10)行政给付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节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范围

一、 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 二、 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 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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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2)行政相对人应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

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一、 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三、 居间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主管机构

一、 行政复议机关

(一)概念:依法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二)种类

(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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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第二节行政救济的分类一、申诉和控告(一)概念:遭受国家机关违法或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二)种类(1)向人大常委会申诉(2)信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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