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
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
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
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
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1.75%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8%提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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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1.5%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
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
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
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
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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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 “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
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 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
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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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
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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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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