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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授予管理办法(新-从08级开始执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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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学校现有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各专业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会主席由专业学院院长担任。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工作常设机构,教务处处长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审定和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与办法;

2、根据国家制定的学士学位条例,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

3、审定各专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核通过获得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6、研究和处理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审查专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八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 (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毕业前仍有未解除的行政处分者;

3、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中,通过重考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者。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及授予程序:

1、各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按照本暂行办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对教务处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授予管理办法(新-从08级开始执行)范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学校现有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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