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文◎王环海*蒋万云**孙硕***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14(000)021 【总页数】3
编者按: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庭前会议程序的相关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法庭审判顺利进行,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以及保障控辩双方权利的行使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运行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问题仍存有较大的争议。本期公诉方略特刊发4篇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相关问题研究的文章,以期引起读者的进一步探讨。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程序,是指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庭审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以为开庭审判程序做准备的预备性程序。[1]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弥补了原《刑事诉讼法》留下的制度缺陷,必将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
如果广泛地将庭前会议适用于各类公诉案件,必将造成诉讼程序的繁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反之,如果适用范围过窄,又会降低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作用,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从实体上来讲,庭前会议程序只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以及重罪、性质恶劣、证据材料较多、疑难复杂
或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从程序上来讲,仅限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对于中级法院以上审判机关受理的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一般也不纳入庭前会议适用的范围。但是,存在普通程序案件经过庭前会议后适用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从各国庭前程序范围设置的通常做法来看,一般也只适用于重罪案件,这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
二、庭前会议的召集时间
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开庭以前召集”,并未规定具体时间。既然庭前会议是要听取、解决庭审相关程序问题,那么就要留出必要的时间,不能一小时前“庭前”、一小时后“庭审”,使庭前会议流于形式。但也不能使会议的召集过于超前,不能在审判人员未确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未到位、起诉书等相关文书未送达时就召集会议,否则庭前会议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应在法院明确审判人员,并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初步作程序性审查后召集。在审判人员决定召集庭前会议前三日,应告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于建议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申请最迟应当在庭审前五日内告知法院,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召开。为提高诉讼效率,公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建议法院集中召开庭前会议。对于开庭日期较近的案件,可以集中在半天或者一天内完成。
新《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
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所以有的案件可能需要经历两次甚至多次庭审。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和作用。庭前会议的召集不应局限一次,凡是“开庭以前”均可召集。
三、庭前会议的召集者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启动召集庭前会议,但是对于检察院认为不宜召集并商请法院同意的案件也可以不召集。检察院享有建议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权利。在实践操作中,应由承办具体案件的公诉人提请,报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向法院递交相关诉讼文书,建议启动庭前会议。
辩方享有建议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权利。从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控辩双方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应赋予辩方建议启动权。那么辩方中,谁具体享有庭前会议建议启动权呢?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辩护人虽然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但从权利属性上辩护权是一种代理权,是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庭前会议建议启动权,辩护人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行使建议启动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能否享有建议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权利。对于这一点,可以借鉴刑诉法对“抗诉权”的规定,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认为需要召集庭前会议,由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检察院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申请。若检察院不同意申请,也应赋予被害人对此复议、复核的权利。
四、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