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涉及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合同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纠纷解决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规定一事一卷,装订成册。普通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案卷号,档案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背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解决。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基本状况。涉及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状况。涉及发生纠纷时间、地点、因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和规定等。
三、纠纷调解过程。涉及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看法和解决意见等。
四、调解成果。调解成果涉及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状况。无论哪种状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重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到合同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也应当记载不成立重要因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纠纷应注明移送关于部门和移送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依照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基本上,对本月工作进行筹划、安排、布置。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状况和会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