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济政发[2003]3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24 【实施日期】2003.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
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 1 / 2
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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