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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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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最新)

X年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X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计受理未成年人案件68件121人,目前办结41件64人,其中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 7件17人,占比17%,从X市两级检察机关适用的情况来看,该制度的适用程度不高。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现状

(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少

从X年1月至X年10月期间,X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启动附条件不起诉7件17人,年均 3.5件,从各区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来看,每个县区院平均每年均不超过2件,可以发现数量极少。两级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本就不多,而适用该制度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案件的比例更加低。

(二)案件罪名较为集中

从全市两级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侵犯财物等方面。从具体罪名来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区,而且这几类案件在量刑方面符合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条件。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存在问题

(一)适用条件有待进一步量化

刑事诉讼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不仅在罪名、刑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还要求涉案未成年人主观上有悔罪表现,但是仅仅依靠是否有“悔罪表现”来衡量是否适用这一制度,过于简单,也缺乏具体的立法标准,在适用条件方面,主要是需要完善主观条件和程序条件。

1、对悔罪认定标准过于笼统。就主观条件而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悔罪表现,但是具体是什么样的“表现”才能认定为悔罪表现了,立法语焉不详,给司法操作带来困难。基层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主要是以是否

有涉案未成人的悔罪书和是否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作为衡量因素,但是仅仅以这两点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悔罪书有可能是在其辩护律师或者家长的指导下以“虚假悔罪”来换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承办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判断其是否是真心悔过。

2、与相对不起诉竞合时适用位阶不明。当前司法界对于这种情形的案件处理,没有统一明确标准,在实务运行中,仍然会存在困惑和混乱。如2011年9月,曾某某、江某某(已判刑)、杨某某等诈骗团伙成员在租住房屋内分工实施电信诈骗。江某某雇请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等人拨打诈骗电话,按照骗取金额的10%给付工资。在此案中对未成年人杨某某是否适用不起诉制度以及适用何种制度方面,在检委会讨论时,大家各执一词。有的检察官认为涉案金额较小,案发后杨某某及时上缴违法所得,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直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也有检察官,杨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共犯较多,且为外来务工子女,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则不排除再犯的可能性,为了确保不起诉可以收到良好的诉讼效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符合实际。事实上,两者在适用的过程中各有利弊,相对不起诉的社会教育效果不明显但是其诉讼周期较短,它可以使涉案未成年人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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