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资金管协议书(范本)
协议编号:
甲方(工程总包单位): 。(全称) 乙方(银 行): 。(全称)
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现根据《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的受托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1.1甲方凭《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意在乙方处设立专户(户名: ;账号: ),用于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1.2工程建设期间,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实际管理,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收付。专户的支出只能通过乙方(专户开户行)柜台支付方式即甲方不能开通通兑、不能开通网银等电子渠道支付功能,必须在乙方柜面进行支付操作。如确有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二条 托管资金的收付
2.1 甲方应在提交开工报告次月起按月将进度工程款的30%作为工资款存入专户(特殊工程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可下浮至20%),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2.2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对其真实性负责。每月10号前,甲方负责将审核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附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给乙方,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从专户中直接拨付工资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并确保专款专用。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甲方负责,乙方仅负责审核电子版与纸质版的一致性。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在施工许可申领前在乙方处开设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2甲方在每月10号前向乙方提供《月工资发放表》。《月工资发放表》由工程项目部劳资员汇总制作,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分包、总包企业分别盖章后方可提交银行。乙方审核后,当月工资总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若超过账户总余额的,甲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后发放。当出现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4.1根据甲方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总分包合同),为甲方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安全;
4.2根据甲方提供的农民工人员情况,乙方应定期派人到工地现场上门办理银行卡及相关服务,办理频次以不影响施工和工资发放为宜,已有该行银行卡,则作相应的登记处理。甲方也可自行组织零星人员至乙方相关网点办理。
4.3当“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或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专户”存款时,乙方需及时提醒甲方。
第五条 托管费用的约定 。 第六条 托管期限
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托管职责的期限自账户建立之日起至收到甲方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并销户之日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条款
7.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2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乙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