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及其运用探析
概要:法律解释是一门我们法律人终生都要钻研的一门学问。法律解释的过程也是法律发现的过程,所以法律解释也是一门技术。作为新时代的法律人,我们更应该好好研究,掌握法律解释的学问,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贡献。
一、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用语的多义性以及其外延的丰富性,加之法律运用的专业性和普通用语存在较大差别。所以机械的适用法律,不仅仅会导致法律的不公正,而且还会严重的损及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社会是不断的发展进步的,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立法后会发生的种种情况,即使预见到了,由于情况的错综复杂,纵横交错,所以也不可能为情形的出现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制定的面面俱到的法律不一定是好法律,因为它会束缚法官的理解和判断,从而造成法律的不公正。所以我们需要解释法律,依据法律的概括的抽象规则和原则,使当下的法律能够适应变化发展了的社会,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預见性。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机械的适用法律,只是法律的工匠,只有理解法律的精神,解释法律才是一个法律人的素质。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也有其一定的方法。法律是用语言写成的,所以我们解释法律的时候首先会想到文义解释。并且笔者认为法律条文是由几个要素组成的,对法律或法律条文的解释实际上就是对其中某个条文的解释,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适用法律的时候,是对某个点或某个要素不清楚。法官在进行判案的时候,首先进行价值判断,然后才能够适用法律。对于猥亵不能够很好的判断的话,很可能会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或者判决无罪。法律的文义解释不能够超出其文义的射程,如果超出,那将不是法的解释,而是法的类推适用,或者是法的续造。超出文义射程,会导致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大大降低。其次是体系解释,及联系法律的上下文,体系解释需要对法条的全文和精神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否则只会管中窥豹,只见一斑。对于体系解释,我们一定要注意体系的连贯性,不要前后矛盾。接下来是目的解释,每部法律都有其一定的核心原则和精神。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都用过后,还不能导致得出合理结果时,再适用历史解释。有学者认为应禁用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探讨立法者的原意,但是随着时代的进
步,适用历史解释时,大量的资料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这会成为历史解释的重大障碍。对于解释方法的分类,还有一种就是区分主观说和客观说,简单的说,就是对上述四种解释方法的一种简单的分类。主观说要求解释法律,应从立法者的本意出发,而客观说是要求解释法律时,从客观的字义、情况出发。从上文看第一种分类法,我们似乎能看出再适用法律解释方法时,我们能看到一个轻重缓急的顺序,而且看起来层次是那么的分明。德国的萨维尼也提出文义、逻辑、体系、历史四种解释,好像也给人在适用解释方法时,有一个顺序。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的解释方法,不应该有一个轻重缓急的顺序,应该把法律解释的方法看成是一个整体。我们在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时候,是为了达到解释法律的目的。因此说,我们应该把法律解释的方法看成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亦即并不是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其解释方法必然会达到法律解释的目标。
二、法律解释的运用
法官在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时候,时时刻刻都在解释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有时感觉不到罢了。法律只是规定了社会生活中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则,不可能将一个事件或情况的方方面面都考虑到,我们试想,如果法律真的像数学公式那样能够有一个标准,那么我们的法律的适用的范围也会大大的缩小,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的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常常来回于法律和现实之间,然而现实就是现实,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讲的是社会中的一种应然状态,而现实是社会中的一种实然状态,所以法律和现实不会总是契合一致的。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最常见的一种思维方式是,由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结论,但是大前提有时是好界定的、明确的,小前提则是模糊的、不好界定的,所以我们要解释法律。比如说,有一个侵权案件,受害人遭受侵害,是一种现实的状态,他能够请求损害赔偿。就这个简单的例子来讲,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种事实,是我们适用法律的小前提。我们知道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让被害人获得赔偿。但是一个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那就是我们怎么样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并没有交给我一个简单快捷的途径。我们在现在只知道损害应该考虑的因素。但是我们可以说,我们在考虑赔偿数额方面,我们要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加害人的现实状况,祈求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当然适用法律时,我们有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法律有时并不是完善统一、没有矛盾的,有时我们适用的法律,即我们所说的大前提本身就是错误的,它和其所属的整部法律的内涵和精神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我以为当我们法官发
现法律条文和其整部法律的宗旨背道而驰时,我们的法官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去解释法律,维护社会正义,树立法律的权威。
我们传统的适用法律的方式是:分清案件的事实、依照法定的程序适用法律,然后得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这是我们的惯常思路。其实在大多数的情况中,我们的法官在在遇到每一件案子的时候,在其脑海中,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决定,虽然带有其主观性,但是我们不能否定其正确性。法官判决的理由有时不能在法律中找到明确的依据,这是我们的法官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找到一个合理的依据。以上的法律解释是可能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在其判决前就已经有了关于此案件的想法,其二,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在法律上存在一种假设的思维,它也能通过各种方式,形成一个循环。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11页 作者简介:
徐江波,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