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CDR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说明(如适用);

(十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 (十七)上市公告书;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红筹公司应当于其股票、存托凭证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所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概况和上市安排;

(二)公司章程的治理实践与境内上市公司遵循的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差异及影响;

(三)公司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所带来的风险事项和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四)公司本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在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前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作出的承诺(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红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前款规定事项的,可以在上市公告书中以转引方式进行披露。第十七条红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可由公司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红筹公司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八条红筹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红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所官方

网站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九条

红筹公司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并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红筹公司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畅通联系。 第二十条

红筹公司向本所申请其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应当聘请境内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本所上市保荐的相关规定。境内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可以聘请境外机构协助其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红筹公司在本所上市股票的退市事宜,适用境内法律、《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红筹公司在本所上市存托凭证的退市事宜,原则上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但涉及社会公众持股比例和一定期间内累计成交量的退市指标除外。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红筹公司、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存托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红筹公司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境内上市后三年内不主动放弃实际控制人地位。尚未盈利的红筹公司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及尚未盈利且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红筹公司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减持境内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境内法律和《上市规则》《减持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红筹公司董监高人员及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减持本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持续监管实施办法》《减持实施细则》关于董监高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红筹公司对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有限售安排的投资者在境内配售或者定向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相关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限售期届满后,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定,向本所提交上市流通申请文件。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相关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的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二)有关股东或者持有人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红筹公司上市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五条

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红筹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红筹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认可的其他职务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特别投票权股东在红筹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第二十六条

红筹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红筹公司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不得为零,每份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的20 倍。 第二十七条

红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以及境内公开发行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投票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投票权比例。本办法所称特别投票权比例,是指全部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占红筹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投票权数量的比例。第 二十八条

红筹公司应当保证普通投票权比例不得低于10%,并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

本办法所称普通投票权比例,是指全部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投票权数量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投票权股份应当按照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投票权股份:(一)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或者身故;(二)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投票权股份,或者将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委托他人行使,但转让或者委托给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资格的主体或者受特别投票权股东实际控制的主体除外;(三)红筹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红筹公司发行的全部特别投票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投票权股份。 第三十条

红筹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应当与普通投票权股份相同:(一)对公司章程作出实质修改;(二)改变特别投票权股份或者普通投票权股份包含的股东权利;(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红筹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改变每份特别投票权股份或者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的,需经该类股份持有人所持投票权数量的一定比例通过。 第三十一条

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的投票权差异安排与本节规定存在差异的,可以按照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境外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和原因,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的对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CDR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说明(如适用);(十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十七)上市公告书;(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红筹公司应当于其股票、存托凭证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所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发行的概况和上市安排;(二)公司章程的治理实践与境内上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11tgo5i18044p5c1cp2i5zpak1cslt00dd5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