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CDR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境内法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及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及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办法。创新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后的交易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本办法
所称创新企业,是指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公司,包括境内注册的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创新公司)和境外注册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创新企业(以下简称红筹公司)。 第三条
创新企业及其董监高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存托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境内法律和《上市规则》《交易规则》、本办法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自律监管。本办法所称董监高人员,是指创新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类似职权的人员。没有监事、监事会或者执行类似职权的人员或者组织安排的,不适用本办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规定。 第四条
创新企业存在特定经营风险以及红筹公司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存托人应当按照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忠实、勤勉地履行存托人的各项职责和义务,不得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创新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第六条创新企业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存管和结算。
第二章上市 第一节
境内创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第七条境内创新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 第八条
境内创新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 第九条
境内创新公司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上市规则》披露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并在显要位置披露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特别提示的重大事项和主要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应当按照境内法律、《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十条
境内创新公司股票的退市事宜,适用境内法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市规则》以及本办法认定公司股票是否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时,相关会计年度从公司股票上市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 第十一条
境内创新公司上市后的股份减持,应当遵守境内法律、《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境内创新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第二节红筹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 第十二条
红筹公司申请其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 第十三条
红筹公司申请其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不少于1 亿份或上市时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市值不低于50 亿元;(二)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公司申请其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第十四条红筹公司向本所申请其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有关股票托管、聘任董事会秘书及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已锁定等文件除外),还应当向本所提交本次境内发行股票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公司在境内设立的证券事务机构及其聘任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有关资料。根据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性文件(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红筹公司无需就本次境内发行上市事
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申请上市时可不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但应当提交相关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红筹公司向本所申请其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文件;
(三)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 (四)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 (七)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
(八)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代表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 (九)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本次发行结束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公司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十四)公司在境内设立的证券事务机构及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相关资料; (十五)本次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