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
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财发[2011]3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1.08.22 【实施日期】2011.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财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规模种养,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贴息 1 / 2
资金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中的作用,财政部
经商中国农业银行同意,决定从2011年起,采取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每年由双方合作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性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举措。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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