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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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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石门揭煤发生突出,防止人身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兴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辖区内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高瓦斯矿井揭开突出煤层的作业,适用本细则。其它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条 揭开突出危险煤层全过程,是指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全过程,包括编制设计、制订措施、措施落实、协调指挥等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矿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矿井瓦斯研究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条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按照煤层赋存条件严格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基本概况(巷道布置、 煤层情况、地质构造、瓦斯情况 、通风系统)、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做到不消突不揭煤。

第六条 突出煤层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发现消突评判指标超标、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石门揭煤工作,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石门揭煤工作。 第二章 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 第一节 突出煤层层位控制

第七条 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在石门工作面距离煤层法向距离20m前,编制临近煤层允掘通知单,并报公司(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掘进队(区)执行,同时交有关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第八条 石门工作面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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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第九条 控制煤层层位的地质钻孔由地测部门设计,报公司(矿)总工程师审批。矿瓦斯研究室严格按照审批的石门地质探孔设计进行钻孔施工。地质探孔要求: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第十条 施工地质钻孔期间,地测部门必须派地质人员现场跟班,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必须由施工人员和地质人员签字。瓦斯研究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的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并形成技术资料,由检测人员签字,并报通风副总工程师、主管和公司(矿)总工程师签字。 第十一条 地测部门根据地质探孔施工记录编制钻探成果图、填写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钻探成果图交矿井瓦斯研究室,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分别送矿瓦斯研究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掘进队(区)。掘进队按照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负责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位置停掘。 第二节 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

第十二条 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时间为地质孔竣工后、距煤层法向距离7m之前,由矿井瓦斯研究室负责。编制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作业规程、地质钻探成果图、地质说明书。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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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钻探成果; (三)揭煤区域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四)石门揭煤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五)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

(六)揭煤工作面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七)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的设计; (八)石门揭煤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石门揭煤的施工组织措施;

(十)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地质、安全、采矿、机电等副总工程师和瓦斯研究室、通风、地质、安全、生产、机电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进行初审,并拟文上报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区域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十四条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

第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之前,应当至少打二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穿层钻孔实测煤层瓦斯压力或者取煤样测定瓦斯含量。

第十六条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三条执行。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 P﹤0.74W﹤8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指标以外的其他情况或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突出危险区

第十七条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由瓦斯研究室负责,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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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石门揭煤发生突出,防止人身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第二条资兴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辖区内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高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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