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
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公路运输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厅质监字[2005]131号
【部分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4.05 【实施日期】2005.04.05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
知
(厅质监字[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管理,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469号)和《关于对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的通知》(厅水字[2003]73号),决定在交通行业逐步实行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2004年11月部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交 1 / 3
质监发[2004]639号)中,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的要求。为完善岗位登
记工作,加强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岗位登记是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监管、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建立监理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岗位登记准确、及时。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要主动配合,按照要求履行如实、及时申请岗位登记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二、岗位登记工作要分工明确,精心组织,协调配合。部质监总站统一负责全国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岗位登记工作。岗位登记工作涉及单位多,覆盖面广,各地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抓紧,抓好。
三、为提高岗位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岗位登记以电子信息管理为主要方式,依托部质监总站网站的数据库平台进行。各省质监机构、监理企业应按照网站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建立健全岗位登记管理制度。
四、各地要结合岗位登记,对监理工程师持证情况进行清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是个人执业能力的凭证,其归属权属于个人,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滞留或扣押资格证书。 五、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各地对在岗监理工程师的上岗登记及核准工作应在2005年5月15日前完成,后续的动态管理及业绩登记工作由部质监总站具体安排落实。
六、各地要在做好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加强对其他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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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实行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
(二)在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应进行岗位登记,接受监督管理。
未通过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但其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三)部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岗位登记工作。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岗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理企业负责本单位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申报工作。
(四)岗位登记工作以电子信息管理为主要方式,依托部质监总站网站(http://zjz.moc.gov.cn)行业数据库进行。省级质监机构和各监理企业为授权用户,通过授权录入或审核岗位登记电子信息。授权录入或审核的电子信息视同正式文件。 (五)岗位登记包括上岗登记和业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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