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
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 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
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安金融办发[2014]58 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
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
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
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 手续。“ 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
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
第四条
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年龄在 18-60 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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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折)通”账户;
(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
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 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
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 “一卡(折)通”担保 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较好户不超过 8 万元,一般户 不超过 6 万元。
第七条 “惠农贷”贷款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贷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可以展期,
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在期限内借款
人自主确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
第八条 “惠农贷”贷款利率实现浮动利率。对持有财政惠民
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的借款人实行利率优惠,按现行同档次农
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 10%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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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借款人(户主),由其本人到各营业网点按
规定办理,坚持“自主申请、公平自愿、服务农户、恪守信用、账户
担保”的原则。申请办理“惠农贷”贷款时,借款人需向户口所在地 营业网点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
印件,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卡/折;
(三)个人或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
(四)借款人出具的家庭成员共同还款承诺;
(五)借款人出具的“一卡(折)通”账户保证担保承诺;
(六)借款人指定的担保账户扣划贷款本息的授权书;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
由营业网点经办人员负责收集借款人申请材料,并在 1 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准
确性调查,同时对借款人资格与家庭综合收入能力、生产经营能
力以及担保账户月度或年度持续拨入资金情况、贷款用途真实性
等进行尽职审查,确保贷款发放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将“惠农贷”贷款资料收集整理完备后,经
有权人审批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
放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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