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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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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

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 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

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安金融办发[2014]58 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

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

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

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 手续。“ 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

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

第四条

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年龄在 18-60 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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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折)通”账户;

(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

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 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

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 “一卡(折)通”担保 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较好户不超过 8 万元,一般户 不超过 6 万元。

第七条 “惠农贷”贷款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贷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可以展期,

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在期限内借款

人自主确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

第八条 “惠农贷”贷款利率实现浮动利率。对持有财政惠民

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的借款人实行利率优惠,按现行同档次农

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 10%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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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借款人(户主),由其本人到各营业网点按

规定办理,坚持“自主申请、公平自愿、服务农户、恪守信用、账户

担保”的原则。申请办理“惠农贷”贷款时,借款人需向户口所在地 营业网点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

印件,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卡/折;

(三)个人或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

(四)借款人出具的家庭成员共同还款承诺;

(五)借款人出具的“一卡(折)通”账户保证担保承诺;

(六)借款人指定的担保账户扣划贷款本息的授权书;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

由营业网点经办人员负责收集借款人申请材料,并在 1 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准

确性调查,同时对借款人资格与家庭综合收入能力、生产经营能

力以及担保账户月度或年度持续拨入资金情况、贷款用途真实性

等进行尽职审查,确保贷款发放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将“惠农贷”贷款资料收集整理完备后,经

有权人审批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

放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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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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