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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CS 13.310
A 91
DB33 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502—2004 浙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riterion of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for dynamic society security condition
2004-08-04发布 2004-08-10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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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系统的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 .......................................................... 2 5 技术要求 ............................................................................ 5 6 系统的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 7 参考文献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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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是以打击、预防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浙江省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 本规范由浙江省公安厅科技处归口。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浙江省公安厅信息通信处、杭州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公安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良、吴云龙、焦庆春、蒋乐中、庄君丰、商建学、胡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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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主要设备的技术要求、系统级联方式、监控图像传输、显示、存储及应用,以及系统测试、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334-2001 安全防范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GA/T 367-200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technica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以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技术防范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2
视频监控 video monitoring
利用视频探测手段对目标进行监视、控制和信息记录。 3.3
视频传输 video transmitting
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编码解码、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一处的过程。 3.4
图像质量 picture quality
指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和信噪比。 3.5
前端设备 terminal device
安装于探测现场的相关器材,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解码驱动器、防护罩等。 3.6
监控(分)中心 monitoring (sub-)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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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对辖区视频监控点进行集中监视,并有效控制、管理视频信息的功能,能够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指挥的管理场所。 3.7
数字图像编码设备 digital video coding device
指具有视频图像的数字采集、编码、网络传输等特定功能的器材。 3.8
数字图像录像设备 digital video recording device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介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监视与回放,并可带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3.9
视频监控平台 video monitoring platform
以公安专网为纽带,通过公共协议联接各监控(分)中心,实现按层级、授权对监控视频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共享的软硬件系统。 3.10
系统 system
本标准中所指“系统”为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包括组成该系统的所有相关设备。 4 系统的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
4.1 系统结构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多层结构,结构如图1所示。
应在县(市、区)公安局设置监控中心,其管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视情设置监控分中心;在市公安局设置市级监控中心,在省公安厅设置省级监控中心。
监控分中心实现对前端图像的实时监控;县级、市级监控中心能同时控制、传输若干路图像,并能任意调用下一级图像信息;省级监控中心能通过视频监控平台调阅相关监控点的监控图像,并可根据公安部指令,上传相关视频信息。结构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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