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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
一、科技投入
1.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直接和间接融资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到20__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2.5%。 2.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在年初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__年,市财政科技投入要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3.20__一20__年,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专项”),每年6亿元。其中:
市本级财政安排3亿元,主要用于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以及科技投融资引导(贷款贴息、担保补偿、风险投资补贴)等。
大连开发区财政安排1.5亿元,大连高新园区财政安排1.5亿元。主要用于开发区和高新园区内涉及优化全市产业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和科技招商引资等。 各区市县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保证专项资金的落实和有效使用。
二、企业创新主体
4.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5.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企业单独或与我市相关机构联合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研发总部的;我市有实力的企业
在海外新建或合资设立研发机构并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经认定,从“市创新专项”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统计和评价体系。一般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最低要达到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5%以上。将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及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创新能力指标列为考核、评价企业的重要指标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实行国有企业自主创新问责制。由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完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7.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资金扶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