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它的问题,所以很多人也不理赔钱的,失业登记挺麻烦,没有起到救济的功能,这方面我们取消的上限。第二,在失业期间医疗保险怎么办?以前失业期间给他一点医疗补金,比如500块,失业保险里可能有50块钱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解决不了他的问题,所以我们做了这些调整,在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可以不发给人家,不把钱接着续交医疗保险,做了一些调整,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是关于失业保险,其它和我们现在失业保险条例变化不是特别大。 (五生育保险
1994年劳动法就明确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我自己的理解是解决钢铁厂和纺织厂,钢铁厂小伙子多,纺织厂小姑娘多,纺织厂的压力比较大,纺织厂的厂长比较难做,女孩到一定年龄都要结婚生孩子,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繁荣任务,这繁重的责任都压在了纺织厂的身上,纺织厂厂长有点不堪重负,说钢铁厂日子好过,取了媳妇什么事都不管了,都甩给了纺织厂,为了解决妇女就业问题,我国搞了生育保险,少于保险主要是平衡方方面面的负担,现在生育保险是一个相对比较小的险种,覆盖人均比较少,但现在执行这么一段时间以来,有些钢铁厂提议,钢铁厂说权利义务对等,只看到我享受义务,没看到我享受的权利,只缴费,这块没有花钱的地方,钢铁厂有了意见。我说这也没什么,钢铁厂的小伙子媳妇都在那边享受了,问题是钢铁厂的小伙子媳没工作,有工作在纺织厂能享受到权利,没工作在家,当时说在家也没关系,有新农合了,妇女生育都能解决。我不是新农合,是城市里的孩子,城市里的女孩子没工作就享受不着了,等于所有的负担都是小伙子承担,生育保险都是小伙子承担,享受不到,所以多多少少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未就业配偶生育孩子,生育保险有两块
境界:一是医疗,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剩余津贴,生育费用就是生孩子的钱,顺产的钱,再一个是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要拿钱,这个钱不再由纺织厂支付,而是由生育保险给基金支付,这样纺织厂的压力就下来了,一是生孩子的钱不要纺织厂自己来承担,包括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这一块也不用纺织厂来承担,都用生育保险
基金来承担,但有些人未就业的配额没地报销这个钱,我们把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也就是说生孩子拿点钱,顺产的话,几千块,剖腹产可能多一点,难产可能还要多一点,生育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基金来支付,至于生育津贴就不管了,为什么不管?因为她原来就没有工作就不挣钱,在纺织厂有工资,按那个工资水平给他钱,如果是生育津贴,因为没工作就不给钱,这应该做了一些调整。
生育保险是一个比较小的险种,现在有些地方和医疗保险合在一起,我们一直有这个想法,能够合并是好事,尤其医疗费这一块,这是生育保险做的一些调整。
另外,现在我国从国外来看,发达国家相继步入老龄化社会,有些国家有护理险,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建议来,在一次中我提出来应当把护理险琢磨琢磨,研究研究,家里如果有老人,都是空巢老人,有老人生病了,有过经历的同志能体会到,负担相当重,都得找一个保姆。这是关于养老保险当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六其它问题
另外还有一些其它问题我再讲讲,一是征缴问题,现在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的,所以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社会保险费和税的性能大抵差不多,从强制性上来讲差不多,所以有同志主张是不是把社会保险费改变社会保险税就完了?有些同志从字面或者从形式上来理解也未尝不可,但如果搞成社会保险税的话,意味着什么?全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同时全民
都有享受这项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再是社会保险了,为什么叫保险?保险的意思是你要交钱和交钱相对应的享受权利,变成税的话,全民都要享受,不
是一个个人的享受,不是说我自己交我自己享受,不交的不享受,不是这个意思。按照调整交的,全民都要享受,哪怕不符合条件没工作不交也要享受,所以并不是简单的一字之差。国家目前还是一种社会保险费,还有和你履行义务相关的,明确了关于征缴的问题,欠缴的话,有关部门有强制手段,在这方面律师朋友做法律顾问,跟企业一定要讲明这个道理,该交的钱要交,不能拖欠,后面都有这样的法律责任,赋予了有关部门这样的强制性手段,保证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这是关于社会保险费里面相应的规定。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大家争论得比较多,在起草过程中,有些同志一再强调要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性质,管理性质应当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我们是怎么认识这个问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单位,有可能有些地方按照公务员来管理,享受公务员的一些待遇,但是不是由此来讲是一个公权力机关或者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个我觉得需要研究,现在社会保险法给它明确做出的定位是,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中就明确做出了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我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是一种服务的性质。有的人说政府也是服务型政府,那是不是政府就没有行
政管理职权?政府当然有。那我提供服务为什么没有行政管 理职权?有管理职权,只是管理职权是对内的,对内的财务 管理要有规章制度,上级的经办机构下级的经办机构有业务 指导的管理职能,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内,对外的职能就 是服务,在这些过程中,有些专家说,说要定位服务职能, 而且职能就是服务服务再服务, 服务要干什么?要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费待遇的支付,就干这些事,把账 记清楚了,该给钱给清楚了,这样来办事的,别门难进、脸 难看、事难办。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做好,职能是 服务职能,而且到期该给人寄凭单的给人寄凭单,寄凭证给 人寄凭证, 哪怕一年寄一次也未尝不
可, 好一点一季度一寄, 半年一寄,让人心里有个账单。 三是监督委员会问题。前面说到强化了社会保险监督这 方面的规定,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要 听取有关方面的报告,强化了对它的监督,同时还明确规定 了社会监督的机制。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用人单 位、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 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 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强化监督,不仅 有人大的监督,还要强化社会的监督,因为钱毕竟是企业和 个人交的,人家有权利对这笔钱的用途,对它的收支运营情
况有权利进行监督,明确监督,强化监督的职责,包括机构、 职责都做出明确规定。 四是农民工、外国人问题。第 95 条是这么规定的:进城 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有用“农民 工”概念,农民工问题比较准确,但多多少少有点不大尊敬 人,所以我们叫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城镇叫城镇居民,如 果进城参加了工作,建立了劳动关系,依照本法规定,参加 社会本法,意味着享受本法所称的职工的全部权利义务,你 不能再把农民工单搞一套,有些地方确实为了方便农民工搞 三检或者综合检,确实有它的优点,针对一个特定的群体, 但总有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说只要进城务工了,享受本法所 称的职工,所有的权利义务,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本法所称的职工和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权利义务,这是一层 意思,当然履行义务也要享受权利。 第 97 条是这么规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 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我向大家做出了介绍,主要侧重点 在 5 个险种当中,这其中主要侧重在现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 一些的制度或者和现在的做法调整有一些变化方面做出了着 重介绍, 这些介绍都是我在参加工作过程中自己的一些体会, 将来执行起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一些规定去办理,只 要和法律精神不抵触的就要按那个规定去办,当然有些法律
规范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解决,但只要和它的精 神、规定没有不一致的就可按这个规定去办,当然社会保险 法依赖于更多的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一些配套性规定才 能够把它执行得很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在某些方面有些
比 较原则,原因是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在逐步完善 过程当中,有些东西很难做出更具体的规定,随着今后国家 法律的进步完善,这个制度就会逐步的完善起来。 我就说这么多,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大家!
社会保险法的理解适用与律师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