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模式是个人为今后的养老做储蓄,这个钱交给国家,国家让一些组织机构去运转,保值增值,自己交的钱完全用于今后的养老,这是
完全积累,完全积累模式比较典型的有新加坡、拉美等一些国家。现收现付模式有德国等国。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个人账户如何做实,我国现在空帐1万多亿,过了20年时间做实,能做到多大的规模?10万亿。现在做实了1600亿,空帐了15000亿,做实是很小的一部分。个人账户这一块积累能否应对老龄化需要研究,由此说是否需要做实我个人觉得也需要研究,同时你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第三,财政的责任。搞社会保险法要明确财政责任,第13条讲“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13条第2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财政在整个基本养老保险当中应当占多大支出比例?从国外来看,一般国家在30%—50%之间,北欧福利性国家财政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比较低的是美国,为26%左右,我国财政在这方面承担的比例,历年基本占支出的10%左右,比例也比较低。所以社会各界包括有关部门、专家提出是否能够明确一个具体比例,20%比较低也写清楚,这不是没道理,应该进一步明确。但写着明确的比例也有难处,所以从几方面对财政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而不是明确写
出了一个比例,这几方面做出的规定,基本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关于费率。费率是最基本的,让老百姓按一定的比例交费,那按什么比例交费要有一个明确规定,税率我们都有明确规定,同样的,既然社会保险费是强制的,费率也应当要法定,这有道理,我个人是赞成。但如果我们对现在的费率做统一的规定比较难,我刚才说了,我们的养老保险是工资总额的20%,如果再加上医疗、工伤、生育的保险,会占到40%左右。
在一个是待遇条件,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养老保险最初是多交多得,少交少得,大家对这个方案不大赞成,反复磨合,磨合出可以转交。
这是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我想说的是否定了一次性支持,现在按8%一次性支持给人家的模式给否定了,今后如果不给安月领了,一次性给你钱这种做法在常委会审定中是彻底否定的。有人说过了7月1日还能否一次性支取?我
说到了7月1日以后一次性支取是违法的,这个不能再一次性支取,做法是不合适的,至少没有起到养老作用,所以给否定了
另外是转移接续问题,我走了怎么办?比如南京一个人交了10年,到了深圳交10年,两地都不能转移接续,最后退休,20多年的工龄谁也不给钱,结果打官司。有人跟我说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我说解决的是个案,制度上要有规定,因为我们统筹层次都比较低,现在各种基金有些是在市里统筹,有些是在县里统筹,做到全国统筹的不多。劳动力的流动是客观情况,但制度没有适应劳动力的流动,在这工作几年,在那儿工作几年,各算各的账,而我们又是单一制国家,政策非常分割,影响到了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在劳动合同法时当然就写了一笔,正好搞劳动合同法,珠三角一到春节就退保,为什么要退保?他们也不想退,也不想继续在珠三角干了,但交了这几年的钱,不退就吃亏,退了也吃亏,每到春节前相当大一批人退保,这是制度有问题,逼着人家不得不退保,当地有人退保不想退保,想补交,将来按月领钱,但因为不是广东当地的户口就不让我补,所以转移接续的事,劳动力的流动是一客观情况,必须要解决劳动力随着流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要不然这个问题会影响到社会安定。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层次比较低,基本都是一个市、县,各地方都不大一致,因为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大一样,报销比例等都不大一致,医疗保险当中想解除一些带有共性的制度东西比较困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提的意见比较多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一是认为报销待遇比较低,自付比例比较高。二是认为报销周期长,自己首先要垫付,之后回去报销,报销这一段期间下来,短则一两个月,长达五六个月的也有,周期很长。三是异地就医问题,回家探亲看病以后这个钱怎么报销,再有一些同志退休,当年支援内地建设到了四川、陕西,现在退休都回到大城市里,整个养老保险没问题,医疗保险怎么办?看病回来以后怎么报销?由于医疗保险基本的制度都由地方、县、市做出的规定,全国难做出统一的规定,所以我们规定了几点:
1.明确退休后不再缴费,医疗保险不再缴费。从国外来看医疗保险可以说是比较昂贵的保险制度,压力比较大,尤其老龄化到来以后医疗保险支出比较大,有些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对医疗保险退休以后还要继续缴,不是不交的,我们国家现在的制度如何缴费达到一定年龄,退休以后就不再
缴。现有做法明确规定了只要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就不再缴费,给大家吃了一定心丸。
2.医疗保险也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一块为什么没有写个人账户?现在个人账户实际也在执行着,为什么没写?比如北京就有个人账户,自己有一个存折,每个月有多少钱给你打过来包括自己交费这一块有一定的比例打进去,个人账户问题没写。有些人提出意见说个人账户这一块在医疗保险中“共济”的功能发挥得不够。
3.督促有关部门,比如卫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直接决算和异地就医的问题。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有一些新规定,有几点:一是缩小了不享受工伤保险的范围,二是扩大了基金支付的范围,三是规定了垫付制,同时还有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问题。
工伤保险在大工业化生产下是非常必要的保障工人权利的制度,工伤保险的原则是一个无过错的原则,哪怕受伤人在工作当中违反的一些操作规程受伤了,由于自己原因受伤,也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些同志说这样写逻辑上不严密,既然是工伤保险,首先就要定义什么是工伤,什么不是工伤,什么视同工伤。什么是工伤?简单说“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算工伤。视同工伤,上下班途中如果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不视为工伤这一块
最初的范围比较大,大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这个人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不算工伤,二是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了,同时也受伤了,这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其它法律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我违反了其它法律关系就必然的涉及到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这需要研究,比如说一开货车司机,工作时间是开车在马路上跑,工作地点在马路上,工作原因是开车送东西,如果受到了伤害,出了交通事故,他也受伤了,而工伤事故是由于他自己造成的,算不算工伤?这需要考虑。企业认为只要买了工伤保险就不应当再有这些义务,而且认为负担比较重,这块我们做了一些调整,扩大的基金支付的范围,一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增加了康复费用,因为现在不仅仅是医疗,康复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二是增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来住院的伙食费这一块由企业支付,三是增加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原来这一块都是企业完成的,我们认为这一块应该由基金来支付,减轻企业的负担,四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分10级,一二三四级比较重,五六是中间的,七八九十级是比较轻的,大体是这么分的,完全重的完全由工伤基金来管,这没问题,比较轻的还能就业、工作的,用人单位还留着,还在用人单位干活,现在实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干活也不排除将来有可能终止或解除劳动
合同,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些轻的要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前的医疗补助金是用人单位来支付的现在改由基金来支付,扩大了基金支付的范围,但还是保留了企业要支付的一定范围。
还有一些支付的范围,写了三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这个没问题,受工伤,在治疗期间工资都要给。那工资是否包括福利?包括,是否包括社会保险?没问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二、三四级都由工伤保险基金管,五六级属于中间的,这个按月支付津贴,用人单位要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垫付制度是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第41条规定,发生工伤事故了,该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要支付,有些用人单位包括有些不大规范的用人单位、包工头,职工受伤了,把人家抬到医院,撂下一两万块钱人就走了,而那点钱远远不够,结果谁也没人管,职工没钱看病,怎么办?要有工伤保险基金来现金现付,解决职工看病问题,规定了垫付制度,当然工伤保险基金还可以再去追讨一些。
另外涉及到意外伤害保险之间的关系,比如说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抢险,还有意外伤害险也有人买,比较典型的是道路交通运输这些事,一进入工伤有意外伤害险,这两个险怎么处理,是拿一份还是拿两份?还是补差?有不同
的方案,有的人主张补差,拿最高的,比如说交通意外,到交险补,但按照工伤保险的话,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补偿,按最高额给补差,有些同志说,你只能拿一份,或者走工伤,或者走意外伤害险,再一个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企业,两份都要拿。显得比较合适的是拿最个,谁来补差最合适。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就是在职工失业期间,使他的生活得到一定保障,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保险待遇应当适当的提高,大家两三千的也拿七八百,拿一两万的也拿七八百,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