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11305-XL-001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地铁11号线BT项目11305-1标项目经理部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乙方外协队伍准入资格情况
1.1 准入资格证发证时间:2012年 月 1.2 准入资格证编号:劳2012年第 号 1.3 准入资格证有效期截止时间:2013年 月 1.4 施工准入范围: 。 1.5 注册资本金: 万元。
1.6 本合同后附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分包内容
2.1 分包工程名称: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1号线BT项目11305-1标工程 2.2 分包工程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
2.3 分包作业范围: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1号线BT项目11305-1标箱梁工程 2.4 分包作业内容:箱梁施工的全部劳务、施工必备机具、辅助材料,具体包含: ①模板(底模、侧模为钢模板,由甲方提供;内模为木模,由乙方购买制作)拼装、拆除、倒运、调整提升、刷模板漆与脱模剂(材料由甲方统一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锈、保管、模板的缆风拉设(缆风由乙方自备)、缺陷修复以及维护;支座安装、灌浆;
②砼浇筑工作内容:砼吊斗安拆、清洗、砼灌注、振捣、养护(养护设备由乙方自备)、砼表面修饰及相关辅助工作等箱梁砼作业全部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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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钢筋加工工作内容:钢筋场内倒运、抄垫、除锈、调直、弯曲、切断、焊(连)接(含滚丝)、绑扎、箱梁钢筋骨架(含横梁、梁端槽口、齿块钢筋)安装、桥面预埋钢筋(或其它预埋件)制作安装、砼保护层垫块安装及相关辅助工作等钢筋制安作业全部工序;
④钢绞线制安:波纹管安装、衬芯的装拆,压浆嘴、排气管、锚垫板、螺旋筋安装;钢绞线制作、编号、穿束,锚具定位、安装等钢绞线制安作业全部工序。
⑤施工范围内场地清理、迎检清理、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工作;
⑥钢筋及钢绞线加工厂布置,按甲方上报审批的场地布置,并按标准化管理及甲方要求不定时进行整理、布置、卫生打扫,钢筋及钢绞线加工车间设施及场地的维护等;
⑦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生产辅助设施、现场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完成后退场时的场地清理,质保期的维护、修复;
⑧防护工程所需的工、料、机都已包括在合同单价内。如乙方的防护设施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处理措施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如乙方不执行甲方的要求,甲方可另找其它人员对设施进行完善,相关的处理费用在乙方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3.分包作业期限
3.1 本合同开始作业日期为2013年3月15日,结束作业日期为2014年3月14日,总日历天数为365日;
3.2 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4.1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不含税。
4.2 本合同的分包价款采用下列4.2.3种方式计算: 4.2.1 固定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共计 / 元;
4.2.2 确定综合劳务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综合劳务单价为 / 元/工日,确定的工日数为 / 工日;
4.2.3 确定不同的工作成果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劳务作业量计算。(详见附1:劳务分包计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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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不可预见工时费:本合同总价不含不可预见工时费,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工时,双方可另行约定。
4.4 本合同价款包含乙方实施并完成所承担上述劳务作业内容所包括的乙方为实施该工序、各项目及缺陷修补中所需的一切人工、辅助材料、燃油费用,施工机械、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调遣、施工措施、利润、风险费用、保险、综合管理费、施工现场清理、成品保护、钢筋加工场维护等临时设施,其他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其它所有相关费用。综合单价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等在合同期内不作任何调整,也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综合单价不含税金。
5.劳务作业量的确认 5.1 劳务作业量确认的范围:
5.1.1 由甲方按月将乙方实际完成的分包作业量,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核定确认后方可办理计量结算,工程量按以下计算方法核定确认。
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纸结构理论量计算,钢筋、钢绞线制安工程量按图纸理论重量计算。乙方于每月25日将当月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工程量先经甲方现场技术人员签字认可后上交安质室进行核对,最后由甲方主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签认后,方可作为乙方结算工程量。
砼、钢筋、钢绞线和波纹管由甲方限量供应乙方,如超出合同规定损耗,则超出量由乙方承担赔偿,具体见第12条;锚具按设计数量由甲方提供,其它辅助材料由乙方承担费用。
5.1.2 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在每月计量时,需经项目部安质部、工区考核,如作业队按项目部要求完成,给予计量。否则,项目部有权单独找人专门施工,费用从计量中扣除,并给予一定的罚款。进度项目在每月计量时,需经项目部工程部、安质部、合约部、工区等考核施工进度情况,满足进度要求,则给予计量,进度要求为:乙方每月必须完成四孔双线箱梁或六孔单线箱梁。
5.1.3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或由于乙方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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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和图纸进行作业,造成的超分包数量的,除业主认可外,甲方将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自负。
经业主认可的,乙方超出本合同范围所完成的劳务作业量其价款按照本合同第4.2款执行。
5.1.4 需要确认的已完成分包作业量中,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验工计量。 5.2 申请确认劳务作业量的时间:甲方在开工后的每月20日至24日接受乙方的申请,每月25日至30日对乙方当月完成的分包作业量进行验工计量。乙方开工当月实际施工天数不足15日的,甲方当月不接受乙方计量申请,当月的作业量累积到次月一并计量。
5.3 乙方须提交的分包费用结算资料:申请确认劳务作业量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数量表》及《工程数量计算表》及其它甲方要求的附件资料。以上资料一式四份,并由乙方授权的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乙方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进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劳务作业量的确认程序:甲方应在受理乙方提交的确认当月劳务作业量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分包费用结算资料审批完毕,并返还乙方一份。乙方如对该次审批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的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据此进行书面或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定后的计量结果为最终结果。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甲方审批的分包作业量即视为被乙方确认,并作为当月最终计量结果和价款支付依据。
5.5 末次结算计量程序:末次结算时,乙方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末次验工费用结算单”(在《劳务分包验工计价结算单》上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及相关资料,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进行封帐,以审核结果为末次验工费用;若有异议,则按5.4款中规定的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6.质量标准与验收
6.1 按照甲方所交接给乙方的关于质量的特殊要求、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本分包作业必须达到业主质量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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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按以下相关标准执行:
1、 《客货共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03-2008) ; 2、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 3、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0-2005); 4、 《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J0425-94) ;
5、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 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6.1.2 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
6.2 乙方每月申请确认劳务作业量时或本道工序完成时,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按照业主对甲方的要求),通知甲方验收;经业主最终验收不合格时,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重做,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6.3 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和监理检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此前不得隐蔽。乙方如擅自对隐蔽工程转序(未经甲方及监理检查而隐蔽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或由乙方承担不高于该分包作业工程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6.4 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派驻现场人员指导、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应满足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由于乙方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如出现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6.5乙方每道成孔工序均应在甲方及驻地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认后方准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及监理对乙方的检查,并不免除乙方对施工应负的质量责任。业主、监理、上级单位(或部门)对甲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并作出经济处罚时,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安全质量交底和节点工期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作业指导书、基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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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