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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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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

事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主任委员会)议事决策效能,推进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按需要召开。

第三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四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由规委会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主任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议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涉及议题的相关专家和区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规委会主任请假。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应委派代表出席,代为行使表决权。

与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应向规委会主任请假,准许后方可由其他熟悉情况的副职代会。

第六条 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的议题主要分为三类:

(一)报告议题主要指有关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包括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的选址、储备项目的审批情况报告;

(二)审议议题主要指建设项目情况较为简单,属于履行程序性决策的议题;

(三)表决议题主要指项目较大、情况较复杂、涉及面较广,讨论时意见有分歧的议题。

第七条 需要提交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规划和土地方面的事项(包括高新区、经济区及其二级园区),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提出,其他方面的事项由具体责任部门提出,经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

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规委会办公室对属于市规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进行审核,涉及规划设计成果、建筑设计方案、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议题,必须经过市规划局审查。涉及土地出让方案等议题,必须经过市国土局审查。规委会办公室要对议题形成总体情况说明,并对每个议题的审查重点、履行程序、分析结论、意见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填写议题审定表,拟提交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市规委会。对不应由规委会审议的,由规委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第八条 经规委会主任确定的议题不得随意变更。规委会办公室一般应于主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日提出会议议题,并提交相关材料。

规委会办公室对提交议题分类整理,汇总资料,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按程序提请规委会主任进行会前审阅。

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已审阅的议题和确定的会议日期,提前2日将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送达参加会议的成员。

第九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涉及规划方面的议题由市规划局汇报,涉及土地方面的议题由市国土局汇报,其他方面的事项由具体责任部门汇报。上会议题按以下程序审议:

(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介绍上会议题的总体说明,对每个议题的审查重点、履行程序、分析结论、意见建议等情况逐一作出说明后,由与会成员发表意见,明确同意或不意,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由规委会主任进行总结,最后进行表决。

(二)会议对提交的审议议题和表决议题均应进行表决,审议议题一般采用口头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议题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由规委会主任决定。

(三)表决只设同意和不同意票,不设弃权票。议题获得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方可通过。

(四)在主任委员会会议产生严重分歧难以作出决议或遇其他特殊情况时,规委会主任有权暂停事项审议。

(五)对未获得审议通过的议题,规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

(六)对于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七)会议审议情况和表决情况由规委会办公室做好相关记录。会议材料(含音像材料)由规委会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八)主任委员会会议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市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汇报单位主要汇报人员只准许带一名助手参会。

第十条 会议讨论议定事项,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草案,报规委会主任签发执行。会议纪要作为有关规划方案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基本依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的,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行政许可。

未经规委会审议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市人民政府不予审批。经规委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经会议讨论通过,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建设项目,经公示后征求意见比较突出的,规委会办公室应汇总意见按程序提请主任委员会复议。

对会议表决通过事项,相关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坚决执行。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不宜实施等情况的,规委会办公室应汇总情况按程序提请主任委员会复议。

第十二条 对于不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主任委员会审定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原始资料分别由规委会办公室(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存档。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和相关规定,及时对需批复事项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复,或对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按程序提交审议。各有关方面严格按批复文件、会议要求和规定程序,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所有参会人员须对会议事项保密,除会议决定可以公开外,不得对外泄漏会议内容。

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事办法

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事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主任委员会)议事决策效能,推进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按需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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