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同名13675)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2013年8月21日成都市教育局印发,成教法〔2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 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 成都教育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 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 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社会主义,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 式妨碍教育教学工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 人梯,乐于奉献。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荣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爱生如子,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 心学生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权益。不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 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 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同名13675)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同名13675)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2013年8月21日成都市教育局印发,成教法〔20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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