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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辅修《法理学》复习指南

一、 名词解释

1、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统一规格和标准的立法性活动; 2、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 3、 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4、 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5、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6、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7、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8、 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9、 法律后果: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10、 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 二、 简答

1.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2) (3)

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在变化的速率方便,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

与 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2. 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 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过程。 第二,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3.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1. 告不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 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起到告示的作用。

2. 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遗迹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 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 评价行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 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 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讲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 安排和计划。

5. 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 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 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转播。

6. 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 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4. 简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 为

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3. 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对立统一关系。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任 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还是 他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重量的等式。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 义务的绝对值。

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4.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 贯彻。 (2)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他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 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3)

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5. 法律为什么具有继承性? (1) (2) (3) (4) . . . . 9.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继承性。

8.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简述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 责任法定原则: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 家机关如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

(二) 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 起关系。

(二)责任相当原则:(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2)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 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四)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 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 承担法律责任。 三、论述分析

1. 从法的起源的角度分析以下观点:“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在印第安人看来,这 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一样荒谬。”印第安人部落的这种简单的、 非正式的、非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权威系统和行为模式,足以保证社会生产和生活所需要 的秩序。所以在印第安人眼中没有将权利与义务区分清楚的必要。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 成员都能自觉遵行的行为标准。习惯对行为的调整以利益的共同性为前提,而法律对行为 的调控须以利益的分化、即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法律规范要对各种行为加 以明确区分,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别明确的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 而社会的不断进步决定了法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性,所以印第安人对于权力与义务的看法 是落后的。 2.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何种免责的方式?请做出判断并简要说明。

(1)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时效免责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2) “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不诉免责“不告不理”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采取 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 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

(3)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立功免责 对那些犯法之后有立 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全部法律责任。

(4) 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 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补救免责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 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即使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 “私了”。协议免责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 (6) 自助行为。自助免责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紧急避险)

(7) 在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数额时,应当考虑到有 责主体的财产状况、收入能力、借贷能力等,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而不应使有责主体及 其家庭因赔偿损失而处于无家可归、不能生计的状态。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 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 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3. 1995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医学院又是培 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做出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1996年初在北京召 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 倡议》,倡议从1996年起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此举得到了部分媒体的肯定,但 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上述决定和倡议 是否合适及其理山。不合适

4. 通过切蛋糕中“先切者后取”的规则,分析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与程序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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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辅修《法理学》复习指南一、名词解释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统一规格和标准的立法性活动;2、法的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3、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4、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5、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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