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庭前准备]
(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2、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随意走动;
3、不准鼓掌、喧哗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擅自发言、提问,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不准吸烟、吃槟榔、口香糖和随地吐痰;
6、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注: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 第三人××,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证人×× 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的身份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如原告为自然人,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并要求提供经法庭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应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并要求提供经法庭核对无异的营业执照或证书等的复印件?
2、如自然人原告有法定代理人的,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3、如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公民的,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并要求提供经法庭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由审判长宣读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其代理权限?。 原告:我叫XXX,………..
原告代理人:XXXXXXXXXXXXXX
审判长: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一:XXXXXXXXXXX 被告一代理人:xxxxxxx 被告二: 被告二代理人: 被告三:
被告三代理人:
审判长:第三人的身份情况?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第三人:
第三人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告:是的。
审判长:原告对今天到庭的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 被告:是的
审判长:被告对今天到庭的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 被告二:没有
被告三: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对今天到庭的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参加今天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注:如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区别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或缺席判决。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原告相同情形的,参照原告未按时到庭的规定处理。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杨添添 担任,与人民陪审员 陈佩思,人民陪审员汪舒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纪志鸿,余华露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3、、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有相互辩论的权利; 4、双方当事人均有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2、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3、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履行。
审判长:原告,你对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你对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三: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你对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注: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申请回避: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及姻亲关系的;B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D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E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2、根据《法官法》 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书记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如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4、如当事人口头申请回避,应记录在案。合议庭能够决定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并记录在案;须请示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口头请示后,恢复庭审,宣布对申请回避所做出的决定,继续开庭或另行组成合议庭再行开庭。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服从决定,如不服从,应告知有复议的权利,但不影响庭审的继续进行。)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
审判长:原告或委托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及案件的简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或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那些证据? 原告或委托代理人:是。证据:
审判长: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的简要事实进行答辩。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第三人: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那些证据?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如已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审判长可作如下表述:原告(或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对方在交换证据时表示没有异议,本庭不再质证。]
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前提供证据(交换证据)的情况,本庭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 2、 3、
审判长: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及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及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异议及补充?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对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下面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举证,对所举每份证据,应说明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具体举证顺序,首先由原告结合第一个焦点举证,由被告质证,然后对下一个焦点举证、质证,依次进行。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的证据,本庭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下面首先请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认为可以当庭确认的,应当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宣布已质证清楚,待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原告举证:
审判长: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举证、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原告、被告进行质证;4、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或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人:
(审判长对该证据是否确认并说明理由。如暂不确认可表述为:合议庭在合议时将结合其他证据的情况再决定对该证据是否确认。)
(原告举证完毕后由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长:(对该证据是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注:1、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可以在旁听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质证)。不予公开质证的证据,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是否认证的理由。
2、合议庭对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进行认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举证、质证、认证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就一个焦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分阶段认证,或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全部结束后进行综合认证。认证时应讲明认证的依据和理由。
(如有证人出庭可按如下程序进行)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本院依法审理原告×××诉被告×××(案由)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请求,通知你出庭作证。请说明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关系。
审判长: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作证,并且不得拒绝作证和提供虚假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你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听清楚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请求证人出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向证人发问。
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被告(原告或第三人):
审判长:其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向证人还有无发问?(法庭认为证人对一些关键问题没有讲清,可以向证人发问)
审判长:证人×××退庭。
审判长:被告(原告或第三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何意见?
审判长:(法庭在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后,仍可就案件中的重要事实向双方当事人作必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