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 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侦查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专项报告。常务委员会充分肯定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了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创造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依照宪法 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次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宪法 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 1 / 2
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
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制约与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机关、单位都要深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个重点,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及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监督。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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