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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建立(并发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病区药房、病区、)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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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规定定期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由上海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院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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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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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崇州市卫生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院办公室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崇州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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