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订立中的涉税处理训练
北京税务经理税务会计考试资格研究院 讲武堂税务经理培训股份有限公司
主讲:刘德春
背景
一、经济合同条款直接决定纳税义务时间 二、财务人员不参与经济合同的订立 三、实际业务不按书面合同履行
四、应付检查、贷款等临时签订虚假补充合同 五、阴阳合同
六、税收纳税义务不因订立合同而改变 七、税收是否优惠不因合同而改变 八、合同不能完全解决税务问题
?训练模块一:公司章程协议涉税条款训练 ?训练模块二:招商引资合同 ?训练模块三:开办期涉税训练
?训练模块四:土地、房屋、设备、材料采购 ?训练模块五:销售合同 ?训练模块六:租赁合同 ?训练模块七:借款合同 ?训练模块八:运输合同 ?训练模块九:技术合同
?训练模块十:合作开发合同
?训练模块十一:劳动合同涉税条款
?训练模块十二: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训练 ?训练模块十三:清算与解散训练
训练模块一:公司章程协议涉税条款 一、股东身份决定税收
思考题1: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个人股东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是否预提企业所得税?
答案:不用。财税【1994】20号
思考题2: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外的法人股东是否预提企业所得税?结合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支付给香港法人股东(占15%股份)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是5%吗?
答案:要。时间按财税【2008】1号执行;税率按国税函【2008】112号执行。
思考题3:结合国税函【2009】285号文思考,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个人股权转让价能不能低于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该股东应享有的份额(公允价)。
即:甲个人股东2008年1月5日向乙企业投资100万元,占乙企业30%股份,2010年12月31日乙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合计2000万元,此时甲股东准备转让给丙股东,转让价能否低于600万元。 答案: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0】27号公告
思考题4:甲法人股东2008年1月5日向乙企业投资100万元,占乙企业25%股份,2010年12月31日乙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合计20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300万,、法定公积金300万,实收资本400万,此时甲股东准备转让给丙股东,转让价能否低于500万元,甲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按哪个数据计算所得额( )。 A:500-100=400
B:500-100-1300×25%=75
C:500-100-1300×25%-300×25%=0 D:500-100-300×25%=325 答案:A。
二、企业组织形式及涉税训练
税收政策动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社保税
思考题1:一人有限公司分回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财税【2009】69号
思考题2:个人独资企业当年获得盈利不分配,股东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要。
思考题3:合伙企业当年获得盈利不分配,个人股东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要。财税【2008】159号与财税【2008】65号
思考题4:合伙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年终分回利润1000万元,此笔投资收益合伙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此利润再分配给合伙企业个人股东张先生200万元,张先生就此笔业务纳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35%还是20%
答案: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按20%比例缴纳。财税【2000】091号财税【2008】159号
思考题5: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9】567号令)规定,2010年3月2日香港张先生与北京刘先生合伙成立中外合伙企业,截止2010年12月31日合伙企业获利1000万元,其中600万元分配给香港张先生,请问香港张先生分得此600万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要。财税【2000】091号财税【2008】159号
思考题6:有限责任公向合伙企业投资成为有限合伙人,年终从合伙企业分回所得额1000万元,此笔投资收益有限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案:要。财税【2008】159号
三、企业组织结构
思考题1:母子公司开具咨询服务费:有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就能扣除吗?
答案:可以,但是符合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另外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思考题2: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向跨省市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发货环节,要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要开增值税专用开票吗,会计上要做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吗?账务如何处理? 答案:用于销售的要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双方均为一把纳税人时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公司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移动货物不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分公司 贷:库存商品—总公司
思考题3:2010年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总公司税率25%,跨省独立核算分公司税率22%,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如何分配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 答案:先分所得额,再分所得税。按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执行。
思考题4:2010年1月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成立跨省分公司,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文规定,此分支机构要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吗?此分支机构年终要就地汇算清缴吗? 答案:要。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文规定。
思考题5:2010年2月5日北京市甲建筑安装公司在上海浦东签订一建安承包合同,施工均有甲建安总部企业完成,仅在上海浦东成立合同项目部,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其企业所得税要在上海浦东就地预交吗?如果要预交,预缴所得税可以作为总部的预缴数据吗?
答案:要按收入2‰预缴。回到总机构补差额。法律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
如果北京市甲建筑安装公司在上海浦东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总部不参与施工全由分公司完成,总部是否要在上海浦东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案:不用。法律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
如果北京市甲建筑安装公司在上海浦东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总部又参与施工,部分由分公司完成,总部是否要在上海浦东预缴企业所得
税?
答案:要按收入2‰预缴。总分机构补差额。法律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
如果北京市甲建筑安装公司在上海浦东设立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总部又参与施工,部分由分公司完成,二者又如何纳税?
答案:要按收入2‰预缴。回到总机构补差额。法律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
思考题6:2010年1月甲企业成立跨省独立核算分公司,请问2010年1、2、3、4季度该分公司是否就地预交,次年1、2季度改分公司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假设2011年、3、4季度该公司有资产,但没有经营收入是否也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案:2010年以及次年1、2季度不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随。2011年、3、4季度无论有无收入均要九鼎预缴。 依据国税发【2008】28号。
自2012年度开始,总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相互弥补吗?分公司盈利可以弥补总公司2008的亏损吗?
答案:可以。依据国税发【2008】28号。
思考题7:2004年5月,山东一家甲企业内资企业与香港乙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丙企业,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400万元,丙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2005年丙企业出资200万元,丁企业内资企业出资200万元 共同成立戊企业。上述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请问:戊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吗?假设均预计经营期限在11年以上,戊企业能否享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如果能的话,以前年度无知,没有享受到优惠,2010年学习税法后能追溯以前年度优惠吗?
答案:属于外资应享受优惠。法律依据:财税字【1986】306号。手续按国税发【2008】111号执行。
思考题8:2004年4月5日甲内资企业在香港投资成立全资乙企业,2005年4月5日香港乙企业出资购买甲企业30%股份。甲企业当年弥补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