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一审案件移送工
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2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7.10 【实施日期】2012.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一审案件移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2年7月10日 京高法发[2012]21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法院一审案件移送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总第298次)会议于2012年7月9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法院一审案件移送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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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统一案件管辖的裁判尺度,确保诉讼程序有序有效推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坚持依法审查和保障当事人诉权并重原则,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管辖问题。
第二条 坚持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相结合,完善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统一案件管辖问题归口管理,对立案变更案件实行通报考核。
第三条 坚持分工合作,形成管理合力。案件移送工作业务指导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评估通报工作由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数据统计及报送由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此项工作纳入北京市法院双先考核评比范围。
第四条 深化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加强立案审查。建立双方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式立案审查方式,加大当事人诉权保障力度,严格审查各类案件的受理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 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立案庭应严格程序审查工作。对案件进行起诉登记后,应向被起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审查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及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相关事项。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向被起诉人释明,被起诉人坚持异议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向起诉人释明,建议其撤回起诉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起诉人坚 2 / 3
持不撤回的,不予受理。
立案庭应要求起诉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对起诉人、被起诉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进行确认;向被起诉人送达成功后,应要求被起诉人填写《被起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对被起诉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进行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及于一、二审期间。送达地址变更的,起诉人或被起诉人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 尚未实行改革的法院,应适时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工作。立案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做到改革任务量和人力资源的匹配。
第七条 立案庭应对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一并审查。
第八条 加大立案指导和立案调解工作力度,尽早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坚持立案审查公开,做好不予受理后的说服解释工作。
第九条 原告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依据的,应当提供关于被告经常居住地及居住时间起算点的证据材料,如暂住证登记信息、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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