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7]10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9 【实施日期】201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
(2017―2018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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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5〕50号),协同有序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二阶段(2017―2018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
一、加快完善地方标准体系。根据2016年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对拟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批准发布的机构公告废止;对拟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批准发布的机构公告转化。(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2016年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意见,做好后续废止、修订、转化等相关工作。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的地方标准,推动地方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公益类标准转变。简化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地方标准制定周期不超过24个月。重要地方标准同步发布实施方案。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积极引用地方标准,推动地方标准实施。(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积极发展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需求,制定团体标准,填补现有标准空白,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推动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供社会自愿采用。加强对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诚信自律。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适用团体标准。支持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 2 / 3
市商务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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