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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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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的合同义务。

拒绝承诺。 24.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

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

同。 6.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

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

力的意思表示。 10.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

其撤回。 12.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

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15.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

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18.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

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 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1.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

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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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0.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v1.0 可编辑可修改 31.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

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48.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的义务。 32.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

41.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同。 49. 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

则。 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42.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50.33.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

提存。 34.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5.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

表示。 36.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

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7.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8.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的行为。 40.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

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43.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 处理的法律制度。 44. 侵权责任 :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

失的利益。 45.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

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 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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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

品质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1.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

为条件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2.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同等等。

53.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

电人。

54.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

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55.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

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56. 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57.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

议。 58.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

v1.0 可编辑可修改 予以撤销。 66.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 59.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

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

74.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75.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赠与。 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 60.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

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7.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

行为。 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61.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

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6.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

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62.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

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63.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

还抵押人所有。 64.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65. 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

务、有偿合同。 68.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

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 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 69.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 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

用的合同。 70. 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

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71.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

订立的合同。 7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

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73.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

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33

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77. 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

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8.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9.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80.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

同。 81.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82.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

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83.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

同。 84.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5.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

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 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86.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87. 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88.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89.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90. 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1. 预约(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92. 本约(本合同),是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93.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94.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95.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合同。 96.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97.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98.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

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由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99.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00.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01.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102.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103.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104.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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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为的权利。 10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106.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室,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107.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108.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109.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110.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11. 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一方却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112.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113. 射辛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末确定的合同。 114. 承诺适格:它实际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115. 附随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不周到、不全面之处,而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

事宜,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以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完满实现。 116.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构成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117.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118. 合同的效力:是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以及合同的效力末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119. 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120.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协,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订立合同的行为。

121. 乘人之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相对人的危险处境,使相对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对相对人严重不利的合同。

122.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123. 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

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124. 经济合理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125. 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之为债务的承担。 126. 合同的解除权:分广义的解除和狭义的解除两种,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故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127.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债的本来目的,债务一经清偿,债权即因达到目的而得到满足,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原因。

128.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9. 违约补救: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恢复当事人的合法的合同权利。 130. 特定物买卖合同:是以交付特定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种类物买卖是以交付种类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131. 竞争性买卖合同: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方。拍卖和招标是典型的竞争性买卖。非竞争性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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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132.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应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

133.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指受赠人在接受财产时应履行一定附随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合同。 134. 现实赠与合同:又称即时赠与,指在合同成立的同时就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受赠人的赠与,即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是同时进行的,不存在赠与人违约的情况。

135. 特殊租赁合同: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租赁。

136. 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合同。 137. 加工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将定作人提供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材料加工,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

138.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39. 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40. 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141. 多式联运:是指托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

142.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43.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v1.0可编辑可修改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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