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科创编 2024.02.05
部分案例与计算题
时间:2024.02.05 创作:欧阳科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 5箱欠交;2.10箱包装严重受损,内部货物散失50%;3.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是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如提单注明为100箱货物,船到目的港短交5箱,后经船公司查核大副收据及其它记载文件均为船公司实际收货为95箱,而不是100箱。问托运人有无权利要求船公司按照提单交付100箱?为什么? 案例分析
前2项是承运人的责任(第2项如果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且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第3项是托运人的责任。
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英美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应被视为表面证据,因为单据是托运人填的,如果船方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短少是托运人交货时所短交,船方收货件数与目的港的交货相符,托运人就没有理由找船方提出赔偿要求。大陆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在法律上有绝对的证据作用,反证无效。 案例2
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外表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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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卖方T公司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据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起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圆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它十几箱的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发生了争执。
试分析本案中,买方可否要求卖方退回货款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为什么?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应由谁承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可以,因为卖方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承运人有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损失。 计算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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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轮从广州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m,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Rotterdam或Hamburg,Rotterdam&Hamburg都是基本港,基本运费率为USD80.0/FT,三个以内选卸港的附加费率为每运费吨加收USD3.0,“W/M”。问:
(1)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为
USD1100.0/TEU,货币贬值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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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的其它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运费考虑,是否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
解(1)Freight Ton为20.0
运费=(80+3)X 20=USD1660.0 (2)可选用一个TEU
Freight=(1+10%+10%)x1100=USD1320.0
(3)因为(1)大于(2),所以应选择集装箱运输。 计算题2
班轮公司规定,某航线上20ft干货集装箱装载货物的最低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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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2m,或17.5m/t。现有小家电10m/t,、20m,已知费率USD22.5/m,按最低运费计算这批小家电应付运费。 运费=22x22.5=495美元 计算题3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0m/t,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foot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M,等级1-8级,从上海到鹿特丹的直达费率和在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D1850/20,USD3515/40和USD2050/20,USD3915/40。装箱费率为USD120/20,USD240/40。问: (1)这批货物的总运费为多少?
(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USD24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
计算题4
(1)总运费=2050+3915X2+120+240X2=10480USD (2)CFR=FOB+F=24+10480/2640≈28USD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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