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
单 位 名 称 台 账 记 录 人 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时,应按下列要求索取票证,并建立台账:
1、采购生猪肉:应确认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
2、采购畜禽肉:应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 3、采购食用油:应索取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从超市一次采购10升以下的食用油,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4、采购食品(包括:米、面;酱油、醋、食盐、酱腌菜等调味品;酒、饮料等):应索取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一次采购低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或低于5公斤的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5、采购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等):应索取购物凭证。
6、采购食品添加剂(包括:色素、酵母、增味剂、乳化剂等):应到证照齐全的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购买,应索取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一次采购低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或低于5公斤的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以上食品、原料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感官指标和标识验收,凡感官指标异常、标识或票证不全的,严禁采购。
天津市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与原料索证须知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
进货时间 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供货商 供货商电话 食品与购物证明是否一致 验收人 备注:本表后面粘贴有关食品安全性证明、凭证(见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