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分析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二、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问题表现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工会的职责、特点和优势就是能够把职工的意愿和工会的主张变成各方的广泛共识,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工会将分散的劳动者团结起来共同行使权利、表达意愿,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与生俱来的实力上的不平衡有所缓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公平协商提供了可能和必要的保障。工会具有怎样的职能以及这些职能是否被切实履行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无论是劳动者本身,抑或用人单位还是各级政府劳动部门都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从余杭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来看,工会在作用发挥上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强资弱劳”影响工会作用发挥
①源头机制不健全,导致职工的意愿和工会的主张难支持。
就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而言,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是基础内容。而罢工权是争议权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说,在发达国家中,使用罢工这种有效手段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权利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属于一种国际惯例。而在目前中国的劳动政策有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方面的内容,但在争议权方面尚没有罢工这一内容。由此,从一个重要的方面造成中国劳动政策明显的不完整性。而我国现有《工会法》无法适用于农民工,无法对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工会形式单一、经费来源渠道不合理、与资方关系定位不合理等因素也阻碍了工会作用的发挥。
②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职工利益难保障。
我们还是以罢工权为例展开具体分析。一些地方甚至将工人罢工现象当作违法活动来对待,将之视为“闹事”、“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这种不正常的情形,使得在劳动关系当中处在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缺少一种十分有效、有力的谈判压力工具,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的境地,难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和合理要求。例如,
③工会资源手段的缺乏,导致工会的作用力难发挥。
我们从两方面来反映这个问题存在的背景。一方面是经济成本。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后,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走完上述所有程序,农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元的经济成本;另一方面是时间成本。在劳动监察大队处理阶段,至少需要1-3天的时间成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阶段,至少需要3-5天的时间成本;在法院一审阶段,至少需要3-5天的时间;在法院的二审阶段,在法院执行阶段,至少需要1-3天的时间。按照这种最保守的计算,农民工在依法处理阶段,需要花出的时间成本在11-21天之间。在这种体维权成本过高,工会资源手段的缺乏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工会的作用力难发挥。
2、体制机制的现状,束缚工会作用的发挥
当面临工会主席、企业领导的“双重身份”的尴尬下,他们既是职工代言人,又是企业员工,自身也有“保饭碗”的顾虑,这点完全可以理解。但理解不等于坐视,更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而有的工会领导虽然非官一身轻,但正所谓人微言轻,在缺少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也没有多少实质的话语权。结果只能是,工会要么不替员工发言,要么不敢或无法替员工发言。这种角色不清,腰杆不硬的现状决定了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尴尬位置,也决定了束缚工会作用发挥的必然性。
3、工会队伍的现状,制约工会作用的发挥
①维权意识的缺乏,导致工会作用发挥基础的不足。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就有人指出,劳动者虽然拥有较多权利,但他们能不能及时意识到自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当工会本身存在着维权意识薄弱的情况下,会严重影响工会作用的发挥。而我国《工会法》的大多规定是“听取工会的意见”这就使工会在参与中处于被动地位,同时法律对工会发表的意见的效力也未做规定,更使工会的参与权大打折扣,让工会本身都觉得自己是个“花瓶”形同虚设。
②专业人才的缺乏,导致工会作用发挥实效的不足。
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而且重要的今天,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权职能并以此赢得广大职工的信赖,迫切需要大批懂专业知识、有谈判能力而且敢于说话、善
于办事的专家型干部。然而目前,工会不乏满腔热情、勤勤恳恳为职工办事的干部,却缺少专业人才,面对新形势新课题,往往“力不从心”,给人以“工会只能办事务、搞活动,不能担当大任”的印象。
③干部素质的缺乏,导致工会作用发挥效率的不足。
有些地方工会由于领导干部素质的缺乏,竟成了用人单位的附和者,反过来剥削侵害劳动者。这主要是因为工会负责人思想道德不高,责任不强,对劳动者的感情不深,因此我们必须严把工会负责人的选拔,让真正有才能,能替职工说话的人“在其位”,“谋其政”。
三、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对策建议
余杭目前的劳动关系状况从总体上讲是协调稳定的。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更趋复杂,协调处理的难度也相当大。工会要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上下功夫,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职、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
1、 积极争取党政重视,推动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
首先,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决定了工会必须坚持党对工会组织的绝对领导,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活动,牢牢把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新时期工人运动的基本主题,引导职工群众发扬工人阶级识大体、顾大局的优良传统,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的利益关系调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其次,组织领导体制上坚持实行工人阶级队伍的广泛联合和工会组织的高度统一,实行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相结合的组织体制,这一组织领导体制源于中国工人运动的伟大实践,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再次,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利益主体多元化,工会协调利益关系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在全面履行职能的前提下把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放在突出位置。因此,工会组织必须立足国情,注意把握国际工会运动发展的新
特点和新变化,既学习和借鉴外国工会的有益经脸,又不照搬外国工会的发展模式,开创有中国特色的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2、 健全完善源头参与机制,推动规范有序劳动关系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已经赋予了职工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正当权利,尤其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加强化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因此,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有利于进一步弥补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自主管理之间的缝隙。首先,要提高各级人大中职工代表的比重,探索由目前的区域性选举产生代表转变为区域性选举与工会系统选举职工代表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工会界人大代表在立法参与中的作用。第二,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应尽快提上立法日程,可在现有《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国家级立法机关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同时,为了昭显法律的强制力和刚性,法律责任条款尤其不可缺失。如相关立法应当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违法处罚条款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三,要加大检查督促和执法的力度。许多劳动关系的矛盾都是由企业的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引发的,但在矛盾的初期,很多职工因惮于企业的威慑,不敢提出协商要求。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检查督促,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开展“要约行动”,推动企业自觉接受要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劳动部门应加大对涉及工资和薪酬制度的执法、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对拒绝职工方提出的工资协商要求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工资分配自主权,推动劳资双方真正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共决,并使之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3、 发挥劳动关系三方作用,推动公正合理劳动关系的完善。 一、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的思考
制度是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推动工会维权工作,除了秉持科学的理念,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加以保障。而利益协调机制则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首要先决的条件,是维权观的首要组成部分。具体解释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