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津财采[2011]1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8.18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1〕1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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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
第四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保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诚信义务。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2 / 3
(一)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恶意串通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情况,并修改自身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谋求使某一供应商获得中标或成交,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再由该中标、成交供应商给予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的;
(七)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八)被确定为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影响采购人采购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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