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修
改)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
改)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依法划定。 1 / 2
第三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可以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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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修改)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修改)【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6.09.22【实施日期】2016.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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