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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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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必做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三、简答题

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 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简答题

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四、论述题

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三、简答题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 四、论述题

1、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章 自然人 三、简答题

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 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 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 第五章 法 人

三、简答题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四、论述题

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三、简答题

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 四、论述题

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三、简答题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四、论述题

1、试论述物的特点。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 第九章 代 理 三、简答题

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实效与期限 三、简答题

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 四、论述题

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

《民法总论》必做答案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三、简答题

1、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这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包括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在我国,虽尚未制定民法典,但已经制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拍卖法》、《信托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其他大量的民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它们都是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民法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私法全体,是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不包括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由民法统一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包含于民法之中,因此我国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2、答: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如土地、房屋、机器等。有形是就财产的存在形式而言的,并不单指可见物;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包括债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大部分法律调整财产关系,民法只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即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利用关系是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财产流转关系是在财产转移时发生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财产流转关系既包括有偿的商品交换,如货币借贷、商品买卖、货物运输等,又包括无偿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答: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是关于私权利和私人利益的法律,市民生活的自治性和闭合性构成了一道阻止公权力进入的壁垒,公权力除非必要,无权干涉当事人自主的决定。

民法原则上是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行性的规定。但这些强行性规定并不占据民法的主体,不影响民法整体作为私法的属性。 四、论述题

1、答:(一)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 (二)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简答题

1、答:权利滥用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合法权利的存在是权利滥用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根本不拥有合法权利,则因其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属于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无关。

第二,行为人有加害于他人和社会的目的。这是权利滥用的主观要件。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原意为“禁止恶意权利之行使”,即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第三,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权利滥用的客观要件。

2、答: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方面有机联系的内容:一是诚实,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欺诈、胁迫对方的行为,都是不诚实的行为;二是信用,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信守诺言,不出尔反尔。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是背信行为。“诚实”侧重于从主观方面来考察,“信用”侧重于从客观方面来考察,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答: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公平性。民法的规定,涉及不同民事主体的利益,应兼顾各方民事主体的利益。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民法规范还设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例如,为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公平性。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和实现自己民事权益时,享有同等的机会。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予以撤销。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责任一般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三,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公平性。公平原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弥补作用,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时,法官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切实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论述题

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必做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四、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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