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 郑国平 李文明 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第70届会议上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MARPOL公约附则V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及海事组织的高度重视,船舶垃圾作为海洋重要的污染源,需要船上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正确处理。本文通过论述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结合船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船上人员尽快理解修正案内容,正确管理船舶垃圾。 【期刊名称】珠江水运 【年(卷),期】2018(000)007 【总页数】3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 修正案 船舶垃圾管理
1.修正案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新的要求
本次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中的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 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1.1 内容上的修改
新的垃圾记录簿由原来的只有一部分修改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并对垃圾分类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电子废弃物(e-waste)的排放。第一部分为生活垃
圾,包括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
第二部分主要记录货物残余的排放。分为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1.2 种类上的修改
新增的电子废弃物(E-waste)是指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区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货物残余的排放调整到第二部分,要求为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MEPC.277(70)的附录I进行分类,把原Cargo residues货物残余物分为Non-HME(对海洋环境无危害)和HME(对海洋环境有危害)两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货主可依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提供的分类标准识别该固体散装货物是否属于HME货物,该标准分为7类∶①水生生物急性毒性等级1;②水生生物慢性毒性等级1或2;③致癌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④生殖细胞突变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⑤生殖毒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⑥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多次接触1类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⑦此固体散货含有或包括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或塑料原料颗粒(包括切碎、剁碎、磨碎或浸渍或类似的材料)。
因为在MEPC 69次会议上仍旧没有同意延长MEPC.1/Circ.810的效力。2016年1月1日后所有对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包括洗舱水)已不允许在海上排放
(包括特殊区域内和特殊区域外),只能通过岸上接收设施接收。但船东很有可能会遭遇岸上接收设施的不完备等原因拒绝接收。鉴于此情形,船东、管理公司和船员可以使用“MEPC.1/Circ.834”附录 I《岸上接收设施不足的报告表》向船旗国报告,以期提高港口服务能力。在有接收能力的港口,船东、管理公司和船员应按岸上接收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垃圾送岸接收,具体的岸上接收设施可以通过IMO的全球一体化航运信息系统(GISIS)查询 https∶//gisis.imo.org/。 1.3 排放估算量上的修改
修正案将垃圾记录簿上的估算量和实际排放进行了合并。原来的记录簿,把排放或焚烧的估算量单独列出,后面列出排放入海、至接收设备或焚烧三列;新版的记录簿,把排放入海和排放至接收设备或船舶进行了合并,不再分开列出。 1.4 增加了垃圾的意外排放和遗失的记录
在船舶实际运营中,经常会发生垃圾意外排放或因为天气等原因垃圾遗失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新的垃圾记录簿中在垃圾记录簿Part I中增加了垃圾的意外排放和遗失的记录要求。按照《MARPOL公约》附则V第7条的情形,记录发生的日期和时间、发生时船舶所在港口或位置包括经纬度、水深、如知道,排放或遗失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垃圾排放或落失的原因申明和一般说明,例如防止或尽量减少垃圾排放或意外损失的预防措施等,最后需要负责人签字。
2.船舶实施垃圾管理的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船舶应提早准备,在修正案正式生效前做好应对工作。具体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