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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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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宁劳社就管[2009]1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7.16 【实施日期】2009.07.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2009〕1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劳动者原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可 1 / 4

继续使用,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两证”年检时逐步换发。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各区县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由各区县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申领报告,并在申领报告中写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操作,进一步加强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开展实名跟踪服务,确保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ОО九年七月十六日

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 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2 / 4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

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证件。

省内其他地区发放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我市范围内适用。

第四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由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进行用工登记或者退工登记。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进行申报就业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

(二)《南京市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表》; (三)《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3 / 4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宁劳社就管[2009]1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7.16【实施日期】2009.07.16【时效性】失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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