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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解析与标准答案(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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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但饮料厂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08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出资20万元并赔偿损失。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是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已催办数次,而合同履行时间已在他第一次催办时确定了。但饮料厂仍没有履行(办理注册)饮料厂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厂有权抽回出资,并追求赔偿损失,因此应退回投资额。

★14、国内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美国公司支付代理费,我外贸公司独家代理其在国内的产品销售业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美国公司办理汇票的同时,我外贸公司需作好销售前的准备工作。我外贸公司依约作好了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店堂租赁等一系列销售准备活动的前期工作,却迟迟不见美国公司办理汇票,在几次催告未有结果后,我方停止了上述前期准备工作。

该案例是属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同时履行抗辩权.P109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是 指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能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但是这只属于双务合同. 因此我方停止了上述前期准备工作是合理的 ★15、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个地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先由乙公司完成土地的“三通一平”工作,然后甲公司再注资5000万元支付乙公司的土地平整费用和工程后期投资。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开始施工,却调查发现甲公司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元,且在不久前的一笔投资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了1000余万元,乙公司停止了已开始的施工。甲公司知道后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乙公司是否违约?

乙公司并没有违约,是行使不安抗辩权.P109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状况明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中止自己先行履行债务的权利,但是,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时,不安抗辩权消失. 中止只是暂时停止

★16、金马集团与某信托投资公司于2001年1月订有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金马集团,期限自合同订立起至2001年10月底。但直到2002年1月,金马集团仍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帐,金马集团账上资金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知金马集团曾借款300万元给正泰公司,约定2001年7月还款,迟迟未还,也未见金马集团上门催讨。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公司的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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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因此金马集团除以账上资金80万清偿借款,还应用借款给正泰集团300万元中的至少220支付给投资公司.(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受损害的债权为限.因为投资受损害的资 产只有220万元,所以只能从300万元得到其中220万,还有80由金马集团账上资金付 17、中天建筑公司与富华集团于2003年9月订立了一份大理石板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天公司应于2003年11月底付清货款。但直到2003年12月底中天公司还欠富华集团780万元。因中天公司正投资一个商住小区,占用了大笔流动资金,富华集团同意其延迟履行。2004年7月小区建设竣工,中天公司却出人意料地宣布将其在开发项目中价值约1000万元的股份赠与合作商瑞达地产公司,并立即办理了赠与公证。此举导致中天公司无法支付货款。

答:中天公司此种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天公司应以那1000万元偿还富华公司的780万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8、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签订的购销电冰箱合同规定,甲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交货给乙,货价执行国家定价,每台1800元。甲到2004年10月底仍不交货,此时国家定价每台冰箱上升为2100元,甲即以国家定价已发生变化为由,通知乙公司终止合同。乙公司不同意,并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此合同不能终止,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其中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19、李某欠王某205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李某归还部分欠款给王某,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王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给李某。后来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18500元,李某则称仅欠王某20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这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文本的理解有争议. 从这里我们不能看出合同的目的,所以不能以这理解,应按交易习惯来理解. 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李输了,因为李不见那张收据.

★20、香港某公司于2003年7月与深圳某纸厂订购了一批纸品,总货款8万元深圳方按约于当年10月交齐了货品。但港方由于资金紧缺,提出延缓到12月中旬付款,纸品厂表示同意。到了12月中旬,深圳某纸厂要求对方付款,但港方提出他们已于2003年11月将全部货品及整个合同转让给香港某实业公司,(该转让未与深圳方协商)因此该货款也应由实业公司承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1)在这一纠纷中,哪一方违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港方违法.因为合同义务的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转移不能生效. 2由债务人.负担,香港公司应支付这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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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武胜机械厂虚构“购置冲压机两台”,与信用社订立了借款合同,向信用社贷款20000元。该合同由私营企业福惠贸易公司担保。武胜厂将贷款挪为他用,购买了一辆微型汽车。至借款合同期满时,武胜厂仅归还了5000元贷款,其余贷款包括利息共16000元无法偿还。信用社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武胜厂和福惠公司偿还所欠贷款及其利息。 问:1、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答:因为武胜机械厂虚构“购置冲压机两台”,所以借款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但因其损害的是信用社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所以此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此合同有效。 2、上述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因为信用社是集体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所以该担保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此合同有效。

3、本案原告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

答:若合同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则不合理。因为不能证明武胜机械厂无力偿还。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合理。因为案例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要求合理,应按连带承担责任处理。

★22、深圳市某电子厂与香港某公司于2006年9月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由深圳方为港方加工装配收录机,港方则负责提供收录机零件,并支付加工费。深圳方按约先后装配了收录机共16700部,并陆续由港方运走外销,尚库存4000多部暂未拉走。但港方长期来料不正常以及不支付加工费,深圳方多次协商无效而产生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深圳方有留置权,把剩下的4000多部扣留,如果债务人即港方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变卖或者拍卖该财产.所得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3、深圳市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购销日本产罗纹钢合同。合同签订后,深圳方依约向港方支付货物定金50万元。港方收款后到期无货供给。深圳方多次找其协商,但港方既不履约也不退款,深圳方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收款方违约实行定金罚则 港方需双倍返还深圳公司的定金

24、2005年10月8日,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上的需要与东升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江西五十铃汽车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东升公司于本月底供给某新华书店江西五十铃双排座客货两用车一台,价款10万元;某新华书店于提车时付款6 万元,余款两个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订立后,东升公司如约向某新华书店提供了江西五十铃汽车一台,但某新华书店仅在提车时支付6 万元,余款迟迟未付。东升公司多次交涉,某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机关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某新华书店未经市文化局的批准擅自购车,违反财经纪律,所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为此,东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⑴新华书店是否有权订立该合同?答:新华书店是一个企业,可以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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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市文化局是否有权干预新华书店履行合同?

⑶本案中最后关于新华书店与贸易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答:1.有权订立该合同.新华书店有经营权,签定汽车购销合同是行使经营权. 2.没有权力干预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市文化局有监管权但没有经营权.

3.虽然新华书店是符合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但仍须承担违约责任.即是新华公司不仅需要支付贸易公司剩下的4万元,还赔偿违约金6千元 .

2006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新华公司的空调供不应求,且订价达3500元/台。2006年3月底新华公司书面通知红星商场,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红星商场为了防止新华公司向他人交付货物,于2006年4月初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华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新华公司辩称,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拒绝承担违约 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追究新华的预期违约责任,因其不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所以应该追究新华的预期违约责任。

26、原告: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某储运公司 ★2004年8月20日,原告到四川收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被告签订了保管合同,约定原告将这批干辣椒在被告仓库中存放7天,待原告派车来运。原告支付了保管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晚,被告仓库因电线遭雷击起火,致使原告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被告人员在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时里就各自回去睡觉了。半夜突然下了暴雨,原告装辣椒的麻袋经过火烧后不很结实,有的干脆放在地上,经雨这么一冲,且在雨水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第二天被告人员上班时已面目全非,根本不能再用了。被告见此情景,遂以发生火灾为由拍电报给原告,要求原告来人处理。原告来人了解情况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双方的纠纷于是就被原告提到了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问:

1、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电线遭雷击起火,致使原告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这是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另外一半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承担责任.

2. 四川省某储运公司需要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对方一半损失.

★27、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经济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货款总额为100万元,作为担保的定金为货款总额的15%,违约金比例为20%。合同履行一半后,支付定金的甲公司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部分货款为50万元,由于违约给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5万元。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1、合同中违约责任既规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计算出金额。

1.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未违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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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违约方可以选择是哪种方式 赔偿,如果是定金的话,乙公司不用返还定金,但甲仍需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15万元.如果是选择违约金的话,甲需要赔偿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没有约定按货款总额来算,约定了的话按违约部分货款来算.)但也需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15万元.

28、2004年3月,我国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蘑菇2400吨,CIF香港。当我公司交付了1626吨蘑菇时,香港公司未能按时付清货款,我公司也因货源紧而暂时无货可供。但香港公司却借口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将已验收的50吨蘑菇退回。我方将这50吨蘑菇堆放在码头,因保管不善,全部变质,损失计人民币74000多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香港需承担1576吨,而我国也需承担50吨损失,因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即我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9、中国一家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A公司与日本B公司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B 公司购买A公司生产的灯具5000套,总价款8万美元;于1999年12月25日前交货;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罢工;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还对违约金等做了规定。合同成立后,A公司立即进行生产,不料公司于同年10 月20日发生重大火灾,致使A公司无力履行合同。A公司于当年10月25日将有关部门证明此火灾事故系由雷电引起的文件寄予B公司,要求延迟履行合同3个月,B公司于当年11月8日电告A公司宣布解除合同。2003年12月29日,B公司要求A公司依合同支付违约金。A公司拒绝这一要求。B公司于2004年1月3日向A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

1. A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A公司违约是因为火灾造成的,而火灾是雷电引起的,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即A公司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所以当事人可以解除违约责任。

2.B公司要求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违约,B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合法,因为合同中有个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都选择了仲裁协议,所以不能采用法院诉讼。

3.B公司请求有关机构解决纠纷是否符合时效的规定?

答:不符合,因为此合同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为四年,12月25日起至今已过了四年,所以无效。

30、朝阳贸易公司与钻石床单厂订立购销1000条床单的合同,约定床单厂于5月1日前送货。但床单厂拖至5月29日才通知贸易公司准备送货,贸易公司未予答复,床单厂即于6月5日将货送到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拒收,双方发生纠纷。 问:①在这一纠纷中,何方违约?答:钻石床单厂违约。 ②本案应如何处理?

1. 床单厂违约.按照<<合同法>>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履行期限等履行义务,违反这些规定均属于违约行为.

2. 床单厂承担违约责任, 但贸易公司需承担床单厂运货费.因为通知贸易.公司

经济法案例解析与标准答案(期末考试)

-/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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