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 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 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行)》。
(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 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 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 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以
第二章贷款对象、 第四条贷款对象。
种类、用途和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
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
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
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农村村庄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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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 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 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 “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续性良好。
,财务 可持
,在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 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3、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第八条 贷款项目条件。
(一)项目由政府主导,充分体现政策支农,切实保护农民利 益,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有关政策。
提供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 容的政府相关文件。农村危改房、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 则上需提供已列入地市级以上(含)政府改造计划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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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建设等 规划。 (三)项目资本金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立项。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 料。涉及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的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收 购、整理、储备项目用地的审批文件 项目实施方案。
,并提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的
(五)项目用地。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 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土地收储整理开发项目须取得已列入当 地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证明文件 ,可不提供用地预审许可文 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须取得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
土地周转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 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文件。
,须取得
(六)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文件。涉及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
,须取得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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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许可文件。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 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有关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相关材料。
,须按照
,并提供当地规划部门出 具的
(七)项目施工许可。项目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 证明。对于包含拆迁内容、先拆后建的项目,在建筑工程开工前, 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
(八)项目拆迁许可。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项目
,须先安置后
拆迁,并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
议。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项目,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 许可证。分期拆迁的项目
,须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
许可证明。
(九)项目环境评价。 项目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土地收储项
目可不提供。
第三章贷款期限、 第九条贷款期限。
利率、额度和方式 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
1年(含);中长期
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含),最长不超过8年(含),确需超过8年的 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条 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 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可 视借
第^一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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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
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使用权抵押等担保方式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管理要点
项目库管理。贷款项目须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可采用土地
经培育成熟后 ,开户行及时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
估,将借款人综合收益或项目收益能否覆盖贷款本息作为贷款项 目是否可行的主要判断依据,重点评估借款人(项目)现金流、借 款人偿债能力、借款人(项目)财务生存能力和贷款担保等情况。
(一)借款人综合收益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和财务生存能力。借款人综合收益包括借款人自身收益和本级财 政补贴收入。借款人自身收益包括业务经营收益、投资收益
,以
及已注入借款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其 他政府部门的专项补贴(如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还包 括上级财政补贴收入。
(二)项目收益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项目未来收益的可靠性和 稳定性,评估项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对于项目 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确定各类用途可出让土地的面积 ,参照相似土地近期出让价格, 审慎预测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并按照当地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程序 和方法,合理测算借款人可得到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金额。
(二)贷款担保评估。执行农发行担保有关规定 ,重点评估抵 (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率 是否合理,抵(质)押物担保额度是否充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以划拨国 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在核定抵押率时需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的影响,有限制转让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 抵押。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须为土地储备中心 等事业法人,且具备合法有效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证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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