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工程专项审查办事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工程专项审查
办事指南
一、审查依据:
(一)《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第6号);
(二)《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2】153号)。
二、审查事项及轨道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审查事项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 1、建设工程方案专项审查; 2、建设工程初设专项审查;
3、建设工程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备案; 4、作业备案。
(二)轨道控制保护区范围
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 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3、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风井、风道、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牵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4、过江、过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若遇滑坡、大面积填方、溶洞、采空区、高含水率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因轨道建设及运营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范围的,以市城乡建委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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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方案专项审查
1、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征求市城乡建委意见的函(1份、盖章原件);
2、《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意见申请表》(1份、盖章原件);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1份、盖章复印件); 4、选址意见书、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1份、盖章复印件)
5、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及电子件(2份、盖章原件);
6、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1份、盖章原件); 7、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文件(1份、盖章复印件); 8、其它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资料。 (二)建设工程初设专项审查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征求市城乡建委意见的函(1份、盖章原件);
2、《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申请表》(1份、盖章原件);
3、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1份、盖章复印件); 4、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2份、盖章原件);
5、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1份、盖章原件);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1份、盖章复印件);
7、建设项目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1份、盖章原件);
8、其它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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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备案 1、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备案的函(1份、盖章原件);
2、《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1份、盖章原件);
3、轨道建设或运营单位关于安全保护方案的书面意见(1份、盖章原件);
4、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1份、盖章原件);
5、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1份); 6、安全保护方案文件(1份、盖章原件);
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合同(1份、盖章复印件); 8、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证书、委托监测合同(1份、盖章复印件);
9、其它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资料。 (四)作业备案(仅限控制保护区内作业项目) 1、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备案的函(1份、盖章原件);
2、轨道建设或运营单位关于安全保护方案的书面意见(1份、盖章原件)。
3、其它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信息审查和提资
建设项目业主提出轨道交通专项审查申请前,登陆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系统,完成注册、信息审查和申请轨道提资。
(二)接件
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持专项审查所需资料,向市城乡建委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轨道处/轨道办窗口提出专项审查申请,并同时在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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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系统上提出专项审查申请。
2、市城乡建委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轨道处/轨道办窗口工作人员在核对资料形式要件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完善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审查通知单。
(三)专项审查 1、方案阶段专项审查
市城乡建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意见。
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大、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建委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完成后由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安全评估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2、初设阶段专项审查
市城乡建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
3、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备案
市城乡建委收到建设及作业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书。
4、作业备案
市城乡建委收到建设及作业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书。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建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1、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编制深度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2、专项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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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相关建设程序的。
(五)若因特殊情况导致专项审查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延期办理通知书。
五、申报窗口及承办处室
(一)申报及发件窗口: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轨道处/轨道办窗口,联系电话:63521336。
(二)承办机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联系电话:63838200。
网上提资、报件网址:http://113.207.113.49: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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