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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首次登记机关代码
指市场主体首次进行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用“100000”表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登记机关代码分别使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表示。
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或县级以上)或者各类专业分局应由批准设立的上级机关统一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4.3 顺序码
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先后次序为申请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所分配的顺序号。为了便于管理和赋码,8位顺序码中的第一位(自左至右)采用以下分配规则;
1) 内资各类企业使用“0”、“1”、“2”、“3”; 2) 外资企业使用“4”、“5”;
3) 个体工商户使用“6”、“7”、“8”、“9”。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保证8位数顺序码在其管辖区内的唯一性,即一个顺序码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 4.4 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中的规定的“MOD 11,10”校验算法。校验算法见附录A。
5 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及使用
工商注册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5.1唯一性
工商注册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 5.2 无含义性
工商注册号一旦生成,不包含任何含义。 5.3 终身不变性
工商注册号应在市场主体首次设立登记时赋予,在该市场主体的存续期间,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包括:
? 市场主体发生迁移时工商注册号不变,新的登记机关不应为该市场主体重新赋予注册号,而
应使用原工商注册号;
? 企业类型在内资和外资之间转换时,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 5.4 其他
市场主体注销后,该注册号应被保留,不能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5.5 行政区划代码的变化
如果某一区域的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该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按照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生成注册号,但已分配出去的工商注册号中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无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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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校验码
A.1 校验公式
按照GB/T 17710,MOD 11,10校验公式为
(?((?((((10?an)10?2)11?an?1)10?2)11+??ai)10?2)11??+a1)10?1
式中:n——包括校验码在内的字符串的字符数目;
i——表示号码字符从右到左包括校验码字符在内的位置序号; ai——第i位置上的号码的字符值;
10——除以10后的余数,如果其值为零,则用10代替; ——除以11后的余数,在经过上述处理后余数绝不会为0。
11A.2 校验码算法
本标准中,n?15。将15位工商注册号中的字符从左到右逐个用a15,a14,?, a1表示,使用前14个字符a15,a14,?, a2计算得出校验码a1。采用递归算法,j?1,?,15,当j=1时,定义Pj?10。递归公式如下:
Sj?Pj11?a15?j?1
10P(j?1)?Sj?2
验证:如果S15?1(mod 10),则字符串正确。 确定校验码a1时,应使之满足P。 15?a1?1(mod 10)
例:某一工商注册号的前14位为字符串11010800000001,确定最后1位校验码,具体计算步骤如下(n?15;j?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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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j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a15?j?1 1 1 0 1 0 8 0 0 0 0 0 0 0 1 Pj11?a15?j?1=Sj Sj10?2?Pj+1 Pj+111 10+1=11 2+1=3 6+0=6 1+1=2 4+0=4 8+8=16 1+0=1 2+0=2 4+0=4 8+0=8 5+0=5 10+0=10 9+0=9 7+1=8 5+a1=S15 1×2=2 3×2=6 6×2=12 2×2=4 4×2=8 6×2=12 1×2=2 2×2=4 4×2=8 8×2=16 5×2=10 10×2=20 9×2=18 8×2=16 2÷11=0余2 6÷11=0余6 12÷11=1余1 4÷11=0余4 8÷11=0余8 12÷11=1余1 2÷11=0余2 4÷11=0余4 8÷11=0余8 16÷11=1余5 10÷11=0余10 20÷11=1余9 18÷11=1余7 16÷11=1余5 a1 根据校验公式: S1510?1
即: (5?a1)10?1 得出: a1?6
由上式得到校验码a1的值是6,加在字符串右端,则完整的15位工商注册号为1101080000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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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备案申请表
申请备案机关 名称 申请备案代码 所在区域类型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专业分局 【 】其他 设立日期 负 责 人 传 真 地 址 上级机关名称 上级机关代码 联 系 人 上级机关意见 目前登记企业户数 联系电话 邮件地址 (盖 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备 注
本表由申请代码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盖章后上报总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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