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开展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219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
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强化国家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监督管理的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监管,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决定在部分省(区、市)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按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附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1 / 2
二、试点省(区、市)要加强与哨点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专业技术
力量的作用,并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哨点,促进试点工作开展。 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协调工作,要制定试点工作技术指南,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模式,加快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
附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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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219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4.12.17【实施日期】2014.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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